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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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陈乃新 核心词: 经济法本质/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派内容提纲:有关经济法的本质,国内法学界惯于从整体利益的角度来思考,而本文却从增量利益的角度来理解。笔者觉得,正由于经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集中体现于增量利益与存量利益的区别,因此经济法较之民法更能有效地增进和保障经济发展,应当成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笔者还觉得公司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分别对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初次调节和宏观领域再次调节,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派。 一、经济法是最有效地保障经济发展的法 伟大的中华民族在解决了民族独立问题之后,继而需要解决的是民族

2、发展、民族振兴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发展是硬道理。”国内的法治就要环绕这个中心去进行。 实行法治有一种以何种法律为主导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通行以刑事法律为主导的法治;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了以民商法律为主导的法治。国内作为后发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创立以经济法为主导的法治。这是由于经济法调节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是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进而使发展达到秩序化的法。与老式的所谓私法和公法相比,它特别适合我们保障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笔者把经济法定位于调节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其理由是经济法来源于社会化生产,而社会化生产的主线特点在于它可以仓(造出

3、无限增多的剩余,经济法就是调节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派和再分派关系的法。我们说,社会化生产可以发明出无限增多的剩余,但这并不等于说过去时代个体生产就没有剩余。诚如恩格斯所说:“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后来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发明出无限增多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可见,生产剩余古已有之。对于这里恩格斯所说的剩余,我又把它称之为增量利益。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过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由于:“劳动产品超过维持劳动的费

4、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目前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本”因此,剩余对社会、国家和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并且也是一种发展利益。社会化生产与个体生产相比,不在于两者与否有剩余的生产,而是社会化生产可以发明出比个体生产多得多的剩余,也即可以更多地生产出增量利益或发展利益。 不管古代还是近现代,虽然都可生产剩余,但在资本主义时代之前的个体生产时代,人与人之间却不存在增量利益关系。由于个体生产者发明剩余,只是她个人的事情。而在社会化生产中则是由许多人来共同发明剩余,因此必然会发生人们生产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分派剩余的关系;此外,社会化

5、生产还导致了实现剩余和再分派剩余的关系(本文在背面另有论述)。因此,增量利益关系是在社会化生产中所特有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过去早已存在的所谓私法和公法历来没有也不也许调节的一种社会关系。 由于经济法调节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它就公正地保护着人们的发展权益,这就可使我们从法律上保障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笔者觉得,私法和公法中波及调节经济关系的部分,并不直接与保障经济发展有关,而经济法却直接保障经济的发展。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波及经济的部分重要是调节商品关系或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具体来说: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就是对人们

6、的既得财物或称存量利益进行法律确认,并保障其不受侵犯;否则,应追究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补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存量利益得到弥补或不受损失。第二,民法的债权重要就是人与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各自存量利益的互相让渡)的权利。它表达让渡存量利益的一方可享有一种祈求权,即有权规定另一方让渡等量的利益,使自己失去的存量利益按照等价互换(等量利益相互换)的原则回归;否则,便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私法波及经济的内容,重要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但是,私法在调节上述存量利益关系的同步,不考虑当事人的存量利益与否涉及增量利益,即与否涉及自

7、己发明出来的剩余。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让渡产品时,虽然涉及增量利益,也未在制度中得到反映,仍是存量利益的交易。此外,作为私法核心的民商法,虽然为公司和公民个人同样提供了反映价值规律的法律环境,对公民个人或公司为力求生产更多的剩余形成某种外部压力,但由于公民个人与公司有各自的特殊性,公司内部也尚有人与人之间发明剩余的关系需要调节,这使得民商法有些力不从心。而经济法却可使公司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把公司中的一切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使公司布满活力并增强其外部竞争力。 至于所谓的公法,它波及经济的方面是超经济强制地从物质生产者那里征收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费用,这对国家与物质生产者的关系来说无疑是一种减量利益关系

8、。既然征收的费用只是用于国家实现其政治文化职能,如用于保卫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稳定和实现其她政治文化职能;并没有用于向公司投资,那么这种费用就成为非生产性耗费,对生产者来说是不能再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耗费,因此,这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是减量利益关系。一方面国家免费征收一定的费用,对满足治理国家与社会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征收如超越生产者的承受能力,又必须限制其滥用公权。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减量利益关系,一般由公法调节。但是,如果国家出于调控人与人之间在竞争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并直接用于保障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的目的,这时的国家已作为社会经济管理中心来发挥作用。因此,调节这种关系的法就不是所谓的

9、公法了。 总之,私法重要存量利益关系,公法重要调节减量利益关系,这两类法在资本主义时代之前已经存在,在资产阶级创立了社会化生产后来,它们也继续存在,但它们都没有反映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的需要。因此,只有调节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的分派和再分派关系的经济法,才干最有效地保障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 二、公司法国家对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初次调节的法 公司法亦称微观经济法,重要调节公司内部生产、分派剩余(增量利益)的关系,是国家对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初次调节的法。其功能是保障公司布满活力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一

10、)公司法重要是调节公司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法 公司是资产阶级的一种发明。这个发明曾引起了并还在继续引起人类社会的大变革: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的大变革。公司使许多人结合起来生产,突破了个体生产者智力与体力的局限,可以无限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从而使超过劳动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也可以无限增多,经济便可以无限增长。二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大变革。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大变革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种全新的阶段,与之相应,其中必然会发生新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公司中共同发明剩余(增量利益)和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分派的关系,这可称为公司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这两个大革命必然会引起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或慢或快的变革,公司法由此浮现就是法律

11、变革的开始。 一般说来,公司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重要发生在公司的投资者、投劳者与管理者之间。为了缓和这种冲突,使公司在事实上发明出无限增多的剩余,就不能不采用法律手段。无疑,这一方面发生在资本主义国家那里。在资本家阶级看来,工人劳动获得工资和资本家投资获得利润,雇佣工人无权分享公司的利润(增量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但是,马克思却总结无产阶级斗争的经验提出了剩余价值学说。她觉得资本家之因此发财致富和雇佣劳动者之因此日益陷入贫困,其因素皆在于资本家依托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了雇佣劳动者发明的剩余价值。于是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争夺剩余价值的斗争就始终没有停止过。此外,马克思还预言,无产阶级必然要把这种斗争

12、变成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革命。在20世纪中,已有少数国家进行了这种实践。但是,我们还看到了另一种情形,即资产阶级国家也可以采用法治来缓和这种冲突,以便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历史证明,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9世纪初期就制定了工场法、工厂法等,来限制个别资本家不顾 雇佣工人利益进行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限制资本家无限延长工作日和严禁雇佣重工,限制低价雇佣女工等,以此来缓和劳资冲突和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避免劳动力资源的枯竭和素质下降。马克思当时就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式的第一次故意识、有筹划的反作用。”马克思以“第一

13、次”的用语,率先把工厂法与过去所有的其她法(私法与公法)区别开来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有关公司法乃至经济法的精辟见解。 进入现代社会,涉及我们这样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公司中也仍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和冲突。如果说资本主义初期的工场和工厂还是投资者亲自管理,那时公司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还不甚复杂,那么,在现代公司中,不仅投资者与管理者已经分离,并且投资已经社会化,投劳者中还分离出对公司发明增量利益有重大作用的科技人员等。因此,在现代公司中形成了投资者集团、投劳者集团和管理者集团的复杂的增量利益关系。现代公司与否布满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绝不只取决于外部的市

14、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并且从主线上说还取决于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解决。我们作为后发的社会主义大国,在人均资源较少和劳动力素质较低的条件下,公司要在国内外面对先发的资本主义强国的公司或外商投资公司的挑战,就更应当设法调节好公司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司内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去为公司的增值而奋斗,发明出更多的增量利益,从而加快发展的速度,以追赶发达国家的先进公司。 但是,这肯定需要我们在理论上突破某些旧的不适合实际状况的条条框框。笔者觉得,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和有关公司法的法学理论,都需要有适应新状况的突破。 第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需要突破。马克思提出的雇佣工人以其

15、剩余劳动发明剩余价值的思想,在确认投资者的资产不也许在生产中自行增值的同步,对投资者投资于公司时还投入了决策劳动与指挥劳动却有所忽视,而这正是现代公司能否增值和增值多少的重要环节。笔者觉得,投资者投资于公司,这与过去时代的地主出租土地给农民耕种不同样。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而获得地租,只是凭土地所有权来实现其收益权,并没有另行投入经营土地和生产剩余的劳动。但是,在现代公司中,不管是资本家还是其她投资者,一旦投资于公司,其资产经资本化了,她们不仅凭资产所有权来实现其收益权(分享剩余或利润等),并且还获得了对公司的所有资产经营进行决策的权利,并凭这种决策劳动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剩余、增量利益)。因此

16、,公司的增量利益(剩余价值)事实上是投资者提供决策劳动、投劳者提供直接生产劳动以及公司管理者提供指挥劳动共同发明的。因此,公司的剩余价值应当由这三者分享。公司法一方面就应调节好这三者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以缓和人们各为其利的冲突。第二,有关公司法的法学理论也需要突破。国内现行的公司法律、法规,在法学理论指引上相称保守。一方面,公司法受民商法学影响过多,如在公司法中偏重于明确公司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和偏重于明确公司的民商事权利与义务;此外,公司法还收入了部分国家行政对公司实行行政管理的规范(如公司登记管理等)。因此,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堆砌了诸多调节公司外部关系的民商事和行政法律规范(公司外部的商品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本应由民商法、行政法去调节),对于调节公司内部关系则注重不够。公司法没有突出这点,故不能保障公司布满活力就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就公司法调节内部关系来说,似乎公司法和劳动法已经波及,但是作为商法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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