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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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对照稿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审理工作应当专门人员负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责。必要 时可经有关税务人员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会审。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 材料进行逐项审46法规司正在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所以本规程暂 不作具体规定。同时,于本规程将立案作为所有稽查案件的启动程序,并取消了检查环节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具税务 稽查结论的简易处理程序,对案件实行分级审理,有利于依 法及时处理税务稽查案件,提高审理工作效率。第三,进一步明确案件审理流程。在原规程关于审理流程的

2、规定基础 上,对审理工作流程作进一步明确,并增加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听证及当事人陈述中辩处理等内容,以满足目前税务稽 查工作的需要,依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第四,规范税务文书。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 需要,在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审理环节使用的主要 税务文书进行规范,明确列示文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主要文 书包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 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修改。 第一,本条对审理工作提由了原则性要求,目的在于规范审理行为,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 和效率。 第二,本条规定了分级审理制度,为不同类别、 性质

3、的案件设珞不同的审理要求,以便于提高审理工作质 量。将原规程第四十条与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并,对审理等级 的划分进行整合。第二,在案件分级方面,依据目前的实际工作,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以及需要提请所属税务 局第三十八条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 行确认: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 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核,提由书面审理意见,审理集体审理的案件。于政策法规司正在 修订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办法,所以本规程暂不作具体规 部门负责人审核。定,只规定“案

4、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情重大的,稽查局 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审理机制、名称新办法 规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定。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 理。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第一,关于需要审理 确认的内容,本条第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项增加了“被查对象是否准确”的表述,主要是考虑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到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纳税主体的确认可能存在 疏被查对象是否准确;忽,需要引起审理人员的注意。 第二,其他有关内容为对原规程中提由的要税收违法事实是否 清求进行细化,主要是关于程序、证据、税务文书以及

5、楚、 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法律依据等内容的要求。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47事项或者问题。修改。第三十九条 审理中发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本条是关于审理部门将案件资料退回检 查部门补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之一的,审理部门可 以将税务正或者补充调查的规定,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续 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实 际工作予以细化。 人员予以增补。 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符合法

6、定程序的;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新增。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第一,本条为新增内容,主要针对审理环节发现告认 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瑕疵,但又不需要退回检查 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调查的事 项,审理人员可以改变检查部门处理意见,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或者另行提由处理意见,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二,本条所列举的项目,均为实际工作中经常误,或者提由 的税务处理、处罚遇到的可以审理人员处理的事项或者内 容。 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由税务处 理、处罚意见。48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 告及有关资料后

7、,应当在 15日内提由审理意见。但下列时 间不计算在内: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条 对于大案、要 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 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由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 求听证49修改。 第一,本条是关于审理时限的规定,与原规程 相比稍作延长,确定为 15日。第二,与原规程的有关规定 不同的是,本规程将稽查各环节的工作交接主体明确为部 门。删除。 关于重大案件的审

8、理,仅在第四十六条做原则 性规定,具体操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第一,本条为新增内容,主要是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有关规 定。第二,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的告知,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 制度实施办法也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条予以简要指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明。第三,与“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的规定不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同的是,将告知环节统一规定在审理环节。理是:认定的税收 违法事实在调查环节进行处罚告知,违反税收征管法细则关 于四环节分离制约的原则,也违反行政处罚法调查和性质; 与处理分开的原则。所以,规程规定在审理环节告适用的法 律、

9、行政法知,并于处罚事项审定后才向被处罚对象送达处 罚事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项告知书。 第四,本条的其他涉税当事人是指被查对象以外拟作曲的税务行政处 的、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如银行等单位。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其他相关事项。新增。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本条规定陈述、申辩。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中本条为新增条款。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处理作由原辩意见,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则规定。同时,为了证明被查对象已作由 陈述、申辩,对于口头提由的,规定了相应程序。待,提由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 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如实记录,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新 增。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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