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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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试行)、浙江省乡(镇) 卫生院规范工作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 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7 岁以下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 管理。6 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7 岁以下儿童。第四条 6 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二章 工作内容第五条 6 岁以

2、下儿童保健管理的内容(一)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常规系统检查、管理,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保门诊承担,42 天建册、检查、体弱儿管理、智力筛查,市区和城镇由妇幼保健院承担,乡村、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承担。工作内容:1、新生儿访视在新生儿期应访视3次,时间为出院后3 天、生后14天、28天,由产后访视人员承担。(1)初访(出院后 3 天):了解新生儿胎产时情况、喂养方式、大小便、睡眠情况;观察新生儿 一般状况并进行相关检查(精神状态、哭声、体温、呼吸、心率、口腔、皮肤、脐部、生殖器、肛门等), 重点对先天缺陷、高危儿进行初步筛查;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

3、喂养方法。对高危新生儿,注意新生儿 的各种生命指征和生理状态及喂养情况,并做好高危儿访视记录。(2)第二次访视(生后14 天):主要观察脐部有无感染、脱落情况,黄疸是否消褪,生理性体重 下降后的恢复情况;指导母亲预防小儿佝偻病的方法;强调并指导母乳喂养。(3)第三次访视(生后28 天):测体重,若增磅不足600 克及高危儿转入体弱儿管理。对新生儿 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指导户外活动,做好常规儿童系统管理宣传,对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转高危儿、 体弱儿管理,预约42 天儿童保健门诊建册、检查。2、42 天检查和建婴幼儿保健册婴儿出生后4256天建立婴幼儿保健册,一人一册。对象为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的常住

4、和流 动儿童。检查管理内容:(1)一般情况、母婴产前、产时、新生儿情况记录,喂养、睡眠、大小便、护理等情况询问、记 录。(2)身高、体重、头围、皮下脂肪测量,营养发育评价、全身体检,注意眼注视、俯卧抬头、四 肢活动、肌张力、肌力、对称性等观察、检查。(3)注意先心、先天性髋脱位、腭裂、21 三体等先天缺陷、畸形、遗传性疾病等筛查,体弱儿和 高危儿筛查登记。(4)对出生未进行听力筛查者、出生初筛未通过者和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听力初筛或复筛。(5)喂养咨询、指导,疾病预防、处理。3、定期健康检查对辖区内7 岁以下散居儿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是3 岁以下的婴幼儿,时间为 01岁:42

5、天56天、3个月、6个月、9个月、1岁(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两周), 农村69个月可以检查一次;1-3岁每6个月一次(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一个月), 3 岁以后每年一次(每年的第二季度)。管理内容:( 1 )喂养情况:喂养方式,辅食添加的情况。(2)生活情况:询问有关佝偻病发病因素,如服用维生素D制剂情况、户外活动时间、佝偻病早 期神经精神症状等;大小便情况;睡眠情况;目前的神经精神发育情况(掌握关键年龄段的动作、语言 适应能力发育);小儿的生活卫生习惯等。( 3)体格测量和评价:必须测量的指标有体重、身长、头围和皮下脂肪。根据需要可增加胸围、 上臂围、顶-臀长等。

6、评价方法对照卫生部推荐的参考值进行评价。( 4)体格检查: 全身各系统、器官检查:包括精神状态、皮肤、淋巴结、心、肺、肝脾、生殖器、有无佝偻病的 骨骼改变等。 口腔检查:主要是检查小儿牙齿发育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龋齿或其它口腔疾病。(包括检查牙齿 萌出数、萌出次序、龋齿数、牙颌畸形、口腔疾病、龋齿预防)。 视力发育检查: 42天和4个月检查视觉发育情况,可用红球追随、人脸晃动的方法测试; 6个月 -2 岁采用婴儿选择注视观看法; 2-3 岁小儿可采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 3-4 岁采用幼儿视力表或标 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 4 岁以上采用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

7、 屈光度筛查仪筛查)。 听力检查:初筛或42天筛查正常者根据婴幼儿听觉及言语发育规律进行观察或询问家长,发现 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进行复筛,复筛可疑者转入专科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对有高危因素 者, 3 周岁内需每半年随访筛查一次。 智力筛查:每次体检时进行神经精神发育询问、观察,必要时可采用丹佛发育筛查测试(DDST 或DST),也可在儿童1岁、3岁时可各测试一次。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转入专科或上级保健 机构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 血常规或血红蛋白检查,要求0-1岁2次(6-9个月、12个月各一次),1岁后每年一次,如发 现贫血,在矫治期间,应增加检查次数。(5)处理记录

8、: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问题,其诊断或处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在“处理记录”中。 对筛查出来的体弱儿立即按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转入体弱儿管理。(6)喂养指导、健康宣教: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知识宣教,如小儿喂养及护理、常见病预防、体 格锻炼、早期教育、生长监测、意外伤害防范等知识的宣教、指导。(7)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定期对儿保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健 部门。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为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4、小儿生长发育监测应用小儿生长发育图对小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测,动态地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趋势。将每次体检数据 标在生长发育图上,然后画出体重曲线,评价曲线变化趋势,分析引起

9、小儿体重曲线变化的趋势和原因, 指导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5. 体弱儿、高危儿的筛查和管理 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高危儿进行分级管理。 杭州市:城区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要求做好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登记、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 理,上转时填好上转联系单,并填好体弱儿、高危儿上转名单表,每月一次报杭州市妇幼保健院。农村 由各儿保门诊点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严重者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理。县(市):城镇由妇幼保健院管理,农村由各儿保门诊管理,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 严重者上转妇幼保健院管理。体弱儿管理范围:早产低出生体重儿、中度以上体重低下、生长迟缓、消瘦、佝偻病活动期、中

10、度 以上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肥胖、运动、语言发育迟缓。高危儿管理范围:早产儿、足月小样儿;新生儿黄疸、新生儿窒息、新生儿ABO溶血病、新生儿 低血糖、巨大儿、脐部感染、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败血症、肺炎、硬肿症;胎儿、新生 儿巨细胞病毒、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肝炎病毒、衣原体、梅毒等感染;有抽搐、颅内感染史、脑瘫 先天缺陷、畸形。随访:一般要求每月随访,转为正常后再观察3-6个月,巩固者结案。6. 3 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城市儿童系统管理在3 岁管理结束时,要求根据 3 年儿童健康情况,做好3 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卡, 转入幼儿园集体儿童管理。7.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掌握本辖区内活产

11、数,5 岁以下儿童数、死亡数;对5 岁以下死亡儿童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填报; 每年进行死亡监测质控、漏报调查。(二)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城镇由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乡村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儿童保健科管理。工作 要求按照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执 行。包括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培训、指导、检查、考核与卫生保健合格单位验收,进行儿童 入托入园体检、 “六一”体检、儿童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及儿童常见病防治等。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本地区儿童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加强辖区内

12、规范化儿保门诊的建设,提高儿童保健质量。3、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协调。4、健全儿童保健协作组。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5 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监测资料。6、参与市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2、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儿童保健相关报表及5 岁以下儿童死 亡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儿保协作组活动,组织辖区内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主城区由市级统 一组织)。4、每季度召开辖市(区)、乡(镇)级各类儿保工作例会,组织业

13、务学习、人员培训。5、开展儿童保健科研活动。6、负责上转的体弱儿、高危儿管理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1、承担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流动儿童)。2、定期总结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儿童保健管理报表上报至所在辖区妇幼保 健机构。3、做好辖区内5 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儿童生命质量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情况,并定 期进行自查。4、参加所辖市(县、区)级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乡村医生例会。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 作。第十条 充分发挥儿童保健协作组作用,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每年组织1-2次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5 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儿童保健管理质量。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 容。第十二条 儿童保健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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