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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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2引用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管理职责.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管理内容与要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1.2闪点低于或

2、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

3、纤维、人造纤维等。.3火灾危险物质.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3.2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可燃物质。.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4.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4.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11区:有时会将积

4、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管理内容与要求.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1.1一般规定.1.1.1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1.1.2根据

5、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1.1.3在防爆区域内,不准在带电状态下分解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检查;.1.1.4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1.2防爆电气类型)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3气体防爆环境电气标志a)本质安全型ia、ib;b)隔爆型d;c)增安型e;d)正压型p;e)充油型O;f)充砂型;g)无火花型n;h)防爆特殊型S。.1.4粉尘防爆环境电气标志a)防尘结构

6、DP;b)尘密结构DT。.1.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1.6.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a)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器;b)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1.6.3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1一般规定.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集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

7、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1.3电缆和绝缘导线的芯截面积须较非防爆危险环境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1.4有剧烈振动的地方所用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多股电缆。.1.5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连接,必须采用防爆结线盒(分线盒)内连线和分路。.1.6钢管配线,在电机的接线口、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装设挠性连接管。.1.7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相应的保护装置。.2配线要求.2.1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钢管配线或选用阻燃电缆、金属铠装电缆;达不到耐火等级者,应按规定涂刷专用防火涂料。.2.2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采用

8、软电缆。.2.3钢管之间、钢管与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2.4电缆线路在防火分区交界处的电缆沟、穿过墙和楼板的孔洞必须采用沙封、填阻火堵料等密封措施。在可能有易燃、可燃液体渗透处,或可能有可燃液体、蒸气渗透处必须采用防火堵料密封。.2.5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螺丝固定、压接、钎焊。.接地.1接地保护.1.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

9、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1.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1.3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1.4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

10、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1.5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2接地电阻)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欧。.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检修单位检修。.2防爆电气设备在大中修后,应同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11、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修标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降级和失效.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以检修。经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防爆性能的,可根据设备的实际性能,按下列原则处理:)降低防爆等级使用;)降为非防爆电器使用。.2批准为防爆电气设备降级使用,须除去防爆等级标志,更换上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3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除去防爆标志。.4失效和降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将批准失效和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试验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1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

12、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日晒、防雨雪、防风砂等环境条件的要求。.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严禁使用电热器。.4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室,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上面或下面。若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电压在1-10KV的变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走廊与套间的门应为带闭门器的防火门;)变配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电缆槽板及管道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堵;)变压器室的门、窗应朝向非火灾危险环境。.5易沉积可燃粉尘的地方不应露天设置变压器或

13、配电装置,但密闭变压器及配电装置除外。.6露天安装的变压器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在_米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火灾危险环境面向变压器一侧的墙应为防火墙;)变压器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墙,不应有门、窗或孔洞。.7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8单台容量40MW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固定灭火装置。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二)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2引用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管理职责.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14、.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管理内容与要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纤维、人造纤维等。.3火灾危险物质.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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