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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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IPO: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 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 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 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 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 的企业

2、谋取利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 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彳丁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 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 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 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

3、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 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 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 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 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 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 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 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 行金融

4、活动。”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 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 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 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 为:(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 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7、现役军人(禁止)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

5、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 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 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 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 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8、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 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6、指引第 10条 规定:“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 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 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9、在职教师(允许)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其他情形1、职工持股会(禁止)2000年7月6 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 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 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 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据此,职工持股会

7、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 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2、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第3条:“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 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 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 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第4条:“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 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

8、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 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 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 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3、未成年人(允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 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 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

9、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法人1、分公司(禁止)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担。”2、子公司(允许)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4、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 投

10、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 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个人独资企业(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 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 担。6、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3 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1、认缴

11、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 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7、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企业法第12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国有、集体组织1、事业单位(禁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 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 的资产对外投资。”2、高校(禁止)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 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7高

12、校除对高校资产 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以出资人身 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 规定行使相应职权。3、社会团体法人(允许)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 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 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营业执照。4、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社(

13、允许)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 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 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三房巷(600370)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 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今年6月11日上 市的韩建河山(603616)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北京市房山韩村河镇韩村河村经济合 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收资金80475

14、万元)。二、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 个人所负数

15、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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