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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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合作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甲方是一家。乙方是一家。鉴于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卓越的实力和经验,经过深入沟通和相互考察,在 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双方在智慧互联网领 域,达成本生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一)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 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二)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三)充分发挥双方优势,能力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

2、场开拓。第二条合作期限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作有效期年。协议到期之前30天内,由 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及市场情况,协商是否继续开展合作,并就新的合作重新协 商,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约定。第三条合作内容3.1双方就在智慧互联网领域,基于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技术合作、 产品整合、市场开拓,为市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3.2甲乙双方互相认证为彼此的生态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 生态合作伙伴的产品或服务。第四条保密约定4.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 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 授权雇员除外

3、)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 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4.2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的保密信息仅允许为了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仅限 于本协议工作所必需的使用范围。对上述所涉及之资料,接受方应妥善保管,未 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使用、传播或公布,资料使用完毕,应归还披 露方或予以销毁。接受方在本项下的保密义务在保密信息成为公知信息之前应继 续有效。前述保密信息应被明确标注上“秘密”、“保密”、“机密”、“绝密”等字 样,如通过口头方式披露,则应在披露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标注上述 字样。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

4、方公司产品研发数据、产品状态信息、产品技术等;(2)对方公司销售情况、公司战略规划、公司与客户的研发和商务合作情 况等;(3)对方公司市场服务情况与规划、各类客户服务等;(4)其他与对方有关的研究、开发、发明、产品、业务企划、市场开发活 动、客户信息、价格信息、概念和财务信息等。双方之间已有或潜在的商业关系及虽然某些包含在保密信息里的信息、数据 或技术可能已在相关产业内为众人所周知,但对方正在使用它们这一事实、对方 如何使用它们,或使用的结果可能并不为人所知,也可以构成秘密信息。4.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接受方能够证明的下列信息:(1)在披露之前,接受方已拥有的;(2)经由合法或公开的途径所获

5、得的资料;(3)接受方从第三方,通过正当授权所得到的,并且不承担保密责任的资 料;(4)披露方向第三方传授的,并且第三方不承担保密责任的资料;(5)接受方独立开发的;(6)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可以披露的资料。如根据法律要求或法院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资料,接受方应给予披露方合理 的事先通知并申请适当保护措施。4.4本条款为甲乙双方关于保密责任的基本约定,若双方单独签署有与本项 目相关的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内容与本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单独签署的保密 协议条款为准;无冲突的条款,双方均应当遵守。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 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泄露因本协议获得的对方信息,须向被泄露 一方

6、成为违约责任。第五条知识产权5.1甲乙双方确认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可能接触到对方已存在知识产权的相 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双 方保留各自在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不因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改 变;在合作过程中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各项知识产权,未经书面授权,任意一方不 得基于生产、经营等目的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且不得将对方提供的软、硬件产 品及相关技术进行任何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汇编或破解或其他方式试图获取 源代码、底层算法,不允许擅自复制、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对方知识 产权利益的行为。5.2未经书面授权,任意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7、或使用对方 的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企业商号、节目标识等)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或复制,以下情况除外:(1)任意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产品、技术的,接收方可在产品说明或产品宣 传中使用“XX产品由XX提供”类似字样或标识;(2)任意一方为履行本协议在各自编写或共同编写的文件中可以显示对方 的标识,但应符合对方的标识使用要求或经对方预先审核同意;任意一方在上述使用过程中均不得以误导的、产生混淆的或者错误表述双方 关系的方式使用对方的商业标识,也不得开展对对方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的活 动。5.3在履行本协议和项下具体项目过程中,一方单独开发形成的成果(包括 但不限于产品手册、技术文档、技术方案、软件

8、代码、流程设计、逻辑框图等) 及其知识产权归该开发方单独所有;双方共同开发形成的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 属,原则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具体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若一方 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为守约方辩护,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许可使 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等,以使守约方免于受其损害。第七条不可抗力7.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

9、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7.2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 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双方的终止权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立 即终止:8.1 一方违约,在守约方发出违约通知10日内仍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守 约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单方解除本协议;8.2 一方发生破产、停止营业或其他经营状况恶化、丧失信誉等事项,另一 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8.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保密约定)、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规定,甲 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

10、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 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9.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9.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第十条其他约定10.1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权利或 义务之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10.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签署 具体的合作协议,该补充协议或具体合作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 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或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在分歧时,应以补充协议或具体合作 协议的约定为准。10.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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