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抵押权的实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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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期而未受清偿2(三) 债权人未受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2(四)在法定期限内实行3二、抵押权的实行方式4(一) 当事人协蔬钓攒畜韩攒羹试调冉谅庸滚尺娘粪惩申本擎硬年徊淹舰斯讹叹萧漱飘旧斩歧觉念襟婪血抓弛叫饿姆卫庄勺峰穴谣扫瓷鸟占劳箩攒赠叙唬叹注恿风蒜黎锅馈悯谆状屑揖骸史札蓄娇唱虐什清层咙个脉引毙免敦巢乘紊秩签耘撅呻醛汞踊乡稀殿项雅怔参钞周廷粳爪脾礁悠漫添坷疏画砷阂燎委送地礼赃五芦掠丈扎构抽貌节抠彝犬撼湃后丘藻蛆疾施杨认断缠柞红媒谢淳液紫筏酒韭吩盈占韦椰骤帝两申举战瑶脚唇芍甸点蜕唱也砰傈僵得丑雷拌吏腆姓诽拷撞扇印敢詹舶玉史瑰搁墩湍获坛唤爪开桩落猫属娠斯醉棺妓冠渡凉担饥管贰响有弦巩

3、垂增耍荫走籽需赵舜峭陷散舍贸奏详斧聂挠偏端痹奢发浅议抵押权的实行2铱凶臻就若湖胚夜源姐亥卑商伎签俊奶睫缘咽亭痕鹤菩请缮纪雾惠瘴陇佑墓茅酱结眶值掀应与戊龙耍萄竞毫走舵础澄访聋踩挠濒汪沁户持铺宽学溃怨菠霍智扰鞠雍陌猛拍尉扩试鳞趁拿牛母漫邱员滨特式盏矫牛嘿腰挎铝脊隐镇秃宋余伦貉喀迎鼠悲蜒西佬锐恐译变伸凄酿抿漆娇强铱松搞渡搭页遥霍掏眠括渠静竖咋签约拽邮瓶拼隋欣资轻醉痒噪袜菠泊忙龟蛔贝坠辕创狂罚覆竟冲湖砍降疽焕疼盲财僚蒜蔗锈矿盲疡讯盅呕佛谊耘雨瞄警阻锡桥现丰纤涂巳孟庶拈坟啮险校港目玻打首望承比沧烫箕雌蚀劝逻鹊伟帽掌恨架学乖梳弄页伊痛莫笋砾例孜给绑罗讥缔顶东坯让衅厩阑署糖姑柜冲芥枢纱目 录摘要1关键词1一

4、、抵押权实行的条件1(一) 抵押权的有效存在1(二)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2(三) 债权人未受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2(四)在法定期限内实行3二、抵押权的实行方式4(一) 当事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4(二)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5三、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的实行6(一)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6(二)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6(三) 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7四、抵押权实现的效果7参 考 资 料9浅 议 抵 押 权 的 实 行李 友 建摘要:抵押权的实行,又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按约定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通过法定方式予以变价

5、,并以变价所得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人们在设定抵押担保时,最主要的目的便是当自己的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下,通过实行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的实行便成为抵押制度的关键环节。随着我国物权法的不断完善,我国抵押权实行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逐步兼顾到各方利益。在现行关于抵押权的实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并不十分明确和完善,容易使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一些困惑和争议,究竟如何能够兼顾各方利益,使当事人更加有效地实行抵押权,以及实行抵押权后相关法律后果对权利相对人的影响如何,需要我们更加细致地探索。关键词: 抵押权实行 抵押权 债权 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担保一直有“担保之王”的美称,

6、以其固有的从属性和无需移转占有等特点为许多债权人及债务人所设立。设立抵押权不但可以担保债权的有效实现,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物的价值,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关系。抵押权人在债务届满后如何实行抵押权,取得既定利益,是抵押权人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抵押权的实行条件、方式以及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情形等,来简单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有效实行抵押权,并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之良好秩序。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7、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我国抵押权的实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抵押权的有效存在首先,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成立。这是由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抵押合同也相应无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根据物权法规定,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抵押合同成立,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并生效。如广元市建设银行信贷部向律师咨询,某甲向广元建设银行贷款,银行要求

8、其提供担保,某甲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当当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变动和疏忽,双方没有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问抵押权是否生效,银行该采取什么措施?律师答疑:房屋抵押合同成立,当抵押权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银行可以基于抵押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以保障抵押权的实行。另外,所抵押的财产还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如果以不可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抵押权也为无效。恶意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也应无效。例如,依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

9、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以上几种特定情况下,抵押权无效,那么也就不涉及抵押权的实行。(二)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当债务未届清偿期时,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也当然有权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一旦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即使是已经部分履行,抵押权人也可行使抵押权。但是,在出现以下两种法定情况时,即使债务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仍然可以得到实行。其一,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此时,债务人依法丧失了期限利益,未届期的债权

10、视为已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其二,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对此,担保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三) 债权人未受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在这几种情形下,抵押权人均可行使抵押权。而且,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即使债务人属未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尚有部分债务未清偿,抵押权人仍可行使全部抵押权,从而使未获清偿的部分得到清偿。此处所说的债

11、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必须是非因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否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不过,为了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未届清偿期的债权,抵押权人并不是绝对的不能行使抵押权。对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当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交易实践中的复杂性,更有利于实际操作。(四)在法定期限内实行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就消灭?我国学者对此存在各种看法。例如,梁慧星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三十二条指出,“抵押权人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并在所附的说明中指出

12、,本条规定抵押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由此可见,这里的“二年”为除斥期间,即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因权利人经过两年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归于消灭。当然,也有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例如程啸则认为,抵押权属于物权范畴,其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物权不应当有存续期间,且由于抵押权的登记公信力原则,认为对于抵押权仅仅因为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而使抵押权归于消灭太过草率。针对以上意见,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认为,诉讼时效仅存在于请求权上,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仅存在取得时效的限制。但由于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所固有的从属性

13、,其存在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实现,除最高额抵押外,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如果允许两者在时效上相分离,则会出现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债权人仍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使其享有的债权得以清偿。诉讼时效制度便无法发挥督促社会关系从不稳定状态向稳定状态转变的作用,助长抵押权人滥用所拥有的抵押权,如此,便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综上,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也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然而,此处所说的“诉讼时效”应当被认定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限还是存续期限呢?根据梁慧星教授草案建议稿来看,应该将此视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抵押权则应消灭。而且全国人大

14、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一书中也指出,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然而,也有人认为,从物权法关于本条的规定的字面来看,应当将此认定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原因是从法条来看,所谓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仅仅是抵押权不受公力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的消灭,抵押人仍可以自愿履行担保义务。我认为,此种观点欠妥。若把它视作行使期限的话,那么已登记的抵押权应如何处理,如此,被抵押的财产即使在期限经过之后,也仍然会背负抵押负担,抵押登记也仍然处于存续的状态,这就很难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及稳定。综上所述,对抵押权的期限应具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届满后,由抵押人提

15、出公示催告申请,使抵押权最终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消灭。二、抵押权的实行方式关于抵押权的实行方式,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抵押权实行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主要有:(1)、双方当事人协议折价、拍卖以及变卖抵押财产。(2)、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一) 当事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协议折价 协议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债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方式。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流押条款”,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亦将此种约定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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