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宗私庄煤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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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师宗私庄煤矿1110事故一审宣判七责任人被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我要纠错】 【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04-16 10:51:10法制网记者刘百军 法制网通讯员 赵彦2011年11月 10日6 时19分,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 人死亡,8 人被埋于井下,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 万元的严重后果近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事故中的梁永辉、张四兴、 戚谷明等七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永辉有期徒刑六 年、张四兴有期徒刑五年、戚谷明有期徒刑四年、唐鹏超有期徒

2、刑三年零六个月;以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孙石奎、严绕良、岳红林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 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七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 年,师宗县私庄煤矿被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 局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0年11月28日至2011年 11月9日期间,该矿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被暂扣,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但私庄煤矿无视国家 规定,继续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掘进。2010年 11 月 29 日至 2011 年 11 月 9 日该煤矿共生产 原煤 5.92333万吨,经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4569700元。2

3、011年7月至 2011年11月 10日期间,被告人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在明知煤矿 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隐患的情况下,先后安排矿上工人在2号附井 1747水平工作面(事 故发生地点)打孔释放瓦斯压力、并在该工作面上掘进。2011年11月10日6 时19分, 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35 人死亡,8 人被埋于井下,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 万元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被告人辩解有自首和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辉辩称,其不属于第一责任人,2011 年他并没有下达生产任务。其辩护人 李忠文提出,梁永辉虽是第一投资人,但并不

4、参与矿山的直接管理;梁永辉具有自首情节, 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梁永辉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应从宽处罚;作为优秀企业家,对 当地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公益捐助达到了1000 多万元。应宽严相 济;梁永辉认罪态度好,应当就该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因此,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四兴的辩护人龚爱珉提,张四兴不是私庄煤矿矿长,他不能对此事故承担矿 长责任;张四兴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人员,他没有能力组织实施防突设计工程; 在 1747 水平工作面采煤不是张四兴安排的;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请法庭对张四兴判处缓刑。被告人戚谷明的辩护人段丽权提出,戚谷明有投案自首情节

5、,对该案的发生不起主要 作用,其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且悔罪表现较为明显。建议法庭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石奎的辩护人杨外森提出,孙石奎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参加救援, 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本案中遇难矿工,已由矿主作了赔偿,损失已赔偿。建议法庭对其 适用缓刑。被告人严绕良的辩护人邢磊提出,严绕良是机电副矿长。发生事故时,他没有在场; 私庄煤矿事故发生后,严绕良积极组织了救援;严绕良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求 法庭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唐鹏超辩称,他和私庄煤矿法定代表人梁永辉之间是亲戚,只是口头说其是全 面管理煤矿的企业负责人,没有书面依据。他不懂井下的管理,只是协助矿长工作。辩护 人莫崇斌

6、提出:唐鹏超只是负责煤矿的物资管理和协调周边的关系,并不直接参与煤矿的 经营管理,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没有直接的责任,其过错应小于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 任的人员,在煤矿事故发生后,唐鹏超积极协助救援、配合调查、有自首情节,协助赔偿受 害人损失,应当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红林辩解,插班下井是矿长安排的,不是其决定的。法院审理后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非自首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私庄煤矿为私营企业,位于师宗县雄壁镇小阿舍 村委会私庄村,矿区面积 0.3849平方公里,设计年生产能力九万吨,核定年生产能力七万 吨。梁永辉为法定代表人;张四兴为矿长;戚谷明为安全副矿长;唐鹏超为负责人;孙石奎

7、 为技术副矿长;严绕良为机电副矿长;岳红林为生产班班长。2008 年,该矿被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0 年 7 月,私 庄煤矿委托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防突专项设计,2010年12月 31日,云南省煤炭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该设计,并要求私庄煤矿严格按照该设计内容组织实施,但私庄煤矿 一直未按照该设计组织实施。2010年11月 28日至2011年 11月9 日期间,该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云南煤炭 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暂扣并责令停产整顿,煤炭生产许可证被师宗县煤炭工业局 暂扣,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但私庄煤矿无视国家规定,继续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掘进。 2010 年 11

8、月 29 日至 2011 年 11 月 9 日该煤矿共生产原煤5.92333万吨,经师宗县发展和 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4569700 元,。2011年7月至 2011年11月 10日期间,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在明知煤矿存在煤 与瓦斯突出重大隐患的情况下,先后安排矿上工人陈建方、李岗林、陈老冲(三人均无资 质)在2 号附井1747水平工作面(事故发生地点)打孔释放瓦斯压力、并安排殷爱平(无 资质)带着7、8个工人在该工作面上掘进。2011年11月 10日6 时19分,煤矿发生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人死亡,8 人被埋于井下,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万元的严重 后果。根据国务院1

9、1.10 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证实,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私庄煤矿非 法违法组织生产,未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情况下, 1747 掘进工作方面违规使用风镐掘进作业,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大量煤粉和瓦斯 逆流进入其他巷道,致使井下人员全部因窒息,掩埋死亡。案发后私庄煤矿赔偿了死难矿 工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870万元(死亡的35 人,每人赔偿66 万元; 被埋于井下的8 人,每人赔偿70 万元)。富源县法院审理认为,师宗县私庄煤矿在防突设施建设不到位,防突措施不落实且安 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被相关部门暂扣并责令停产整顿,采矿许可证 已过期

10、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掘进。引发了“11.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梁永辉 作为私庄煤矿的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忽视企业安全生产建设,致使煤矿防突建设不到 位,防突措施不落实,在明知煤矿证照被扣,过期,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放任 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掘进,负有事故直接责任;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严绕良作为私 庄煤矿的主要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人员,对防突设计不认真组织实施,对防突 责任不严格安排落实,导致井下通风系统,六大安全系统不健全,埋下事故隐患,违法违 规组织生产,聘请不具资质的人员进行井下

11、掘进,采取不符合安全规程的方式作业,引发 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唐鹏超作为受法人代表委托全面管理煤矿的企业负责人,明知存在 安全隐患,而对违法违规生产,掘进采取放任的态度,负有事故的直接责任;岳红林作为 私庄煤矿班组长,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反排班规定,在掘进作业同时插班进行生产作业, 直接导致事故伤亡扩大,负有事故的直接责任。矿难一旦发生,煤矿相关人员即应立即向 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故七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 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梁永辉辩解其不属于第一责任人,经查,私庄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主要负责人都是梁永辉,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四兴的辩护人龚爱珉提出的 张四兴不是私庄煤矿矿长,对此事故不应承担矿长责任的意见,与查明的师宗县友清建筑 建材有限公司,2011年3月 17日聘用张四兴为私庄煤款矿长的任职文件不符,故不予采 纳;梁永辉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严绕良、 唐鹏超的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它意见酌情采 纳。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救援及赔偿情况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制网富源(云南)4 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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