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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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1. 多选题 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B 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C 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D 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考点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司法民主主要指

2、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体现为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和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体现为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民主要求司法公开,但并不是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B项:说法正确,当选。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本题中法院就地公开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体现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理念,属于司法目的民主。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法律规定,除特定案件外,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因此,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本案不属于

3、可以不公开审理或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的请求不属于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所在村公开审理。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程序合法,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2. 多选题 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B 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 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 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考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

4、刑诉解释第476条第1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4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刑诉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

5、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85条第1、2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3. 单选题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 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 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6、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 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考点 减刑、假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7、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甲的减刑,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

8、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该规定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

9、件,应当提讯被提请假释罪犯。”但根据第6条,丙受贿案件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规定并未就被减刑罪犯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作出规定。4. 多选题 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B 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C 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D 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考点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保留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从国内法来看,批准是一国权力机关依据国内法对条约

10、的认可;从国际法来看,批准表明一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是否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即使对于已签署的条约,国家也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B项:说法正确,当选。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

11、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根据条约法公约,以下三种情形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但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题涉及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应依该条规定确定适用。5. 多选题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

12、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 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B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D 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考点 宣告失踪,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解析 AB项:说法错误,当选。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3、。”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甲与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尽管登记在甲的名下,但不属于法定的一方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为共同财产,所以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C项:说法错误,当选。民法总则第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14、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题目中,甲的子女不属于乙的利害关系人,因而无权宣告。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题目中,甲中风,属于法条所指的“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而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可以由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6. 多选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

15、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A 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B 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C 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 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考点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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