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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
2、,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 遵守并贯彻
3、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二) 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三) 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 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五) 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
4、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六) 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七)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八) 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九)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十) 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十一) 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
5、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十二) 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十三) 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十四)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一) 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二)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三) 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
6、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四)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五)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六)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一) 验证个人信息,
7、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二) 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三) 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四) 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
8、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监控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规事件的发生。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一) 信息分级与保护。(二)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三) 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四) 访问控制。(五) 物理安全。(六) 人员安全。(七) 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
10、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一) 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二) 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1. 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2. 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3. 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4. 审批和授权。5. 验证和调节。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
11、测机制,其中应包括:(一) 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二) 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三) 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四) 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五) 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六) 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七) 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八) 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第四章
12、 信息安全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所有员工都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保护流程。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信息安全策略应涉及以下领域:(一) 安全制度管理。(二) 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三) 资产管理。(四) 人员安全管理。(五) 物理与环境安
13、全管理。(六) 通信与运营管理。(七) 访问控制管理。(八) 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九) 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十) 业务连续性管理。(十一) 合规性管理。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
14、施。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一) 域内应用程序和用户组的重要程度。(二) 各种通讯渠道进入域的访问点。(三) 域内配置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的网络协议和端口。(四) 性能要求或标准。(五) 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六) 不同域之间的连通性。(七) 域的可信程度。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
15、件的安全:(一) 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二) 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的访问权限。(三) 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的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四) 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的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五) 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一) 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的角色和职责。(二) 针对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的身份验证方法。(三) 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四) 在关键的接合点进行输入验证或输出核对。(五) 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