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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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伙 人 协 议书合伙人甲:姓 名,_性 别,住 址 身份证号 电话;_合伙人乙:姓 名,_性 别,住 址 身份证号 电话 。_合伙人丙:姓 名 ,_性 别,住 址 身份证号 电话 。_合伙人丁:姓 名,_性 别,住 址 身份证号 电话 。_第一条 合伙目的: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_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第四条 合伙期限, 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共_年。第五条 出资金额、(一)合伙人甲 _元。方式、期限。以_ _(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二)合伙人乙 _元。以_ _(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三)合伙人丙 _元。以_ _(实物或货币

2、)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四)合伙人丁 _元。以_ _(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五)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_月_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 银行。(六)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_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 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第六条 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一)合伙人甲 -( 从事什么工作 )(二)合伙人乙 -( 从事质量检测 )(三)合伙人丙 -( 从事质量检测 )(四)合伙人丁 -( 从事质量检测 )(五)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

3、经营、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以合伙人各自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 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 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 担的部分。)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 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

4、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 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 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 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

5、 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 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 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 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 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6、。如向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 。_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 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

7、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 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二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 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二条

8、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 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 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 继续经营。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9、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 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合_ 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 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 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 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 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

10、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 有权向 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 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 1 年内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 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 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 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 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

11、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 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 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 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其他。(一 )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 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 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两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

12、章后生效。合伙人甲: 签_章( )签约时间: 年 _月_日签约地点: 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 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

13、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14、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意不要将货 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 “专有技术” 、 “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 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 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 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 公司设立时,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 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 在此条款中应明

15、确分 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 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 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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