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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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用工规范 一、用工务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2、限劳动合同。 二、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原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在其上面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签名并署上日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本人,并以每人00元以上22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对不满6周岁的未成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

3、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罚款。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还可以杜绝使用到在案在逃人员,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刑事民事责任和带来安全隐患。 四、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周期支付,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如出现此类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小时,每周工作时间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4、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不存在补休)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六、应当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大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生育保险05%(企业07%);工伤保险行政事

5、业社会团体银行保险0.5%,加工制造交通运输行业1.2,有色金属、冶炼行业2.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2X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七、女职工未

6、成年工合法权益要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得低于天;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

7、成年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必须保留工资支付凭证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事项的工资支付表,经劳动者签字认可后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手中,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有建设工程的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该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施工合同总额的3,工程完工验收后无拖欠的将连本带息退还;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负有监控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应该与施工单位约定工资支付承诺,建立约束惩罚机制;施工企

8、业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一定不能将工资支付给任何形式的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所谓“包工头”,而要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在工资支付过程包工头只负责工程款的结算,造册核实确认签字,不能将工资交由其发放,如果因此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某项生产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的,同上。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电话:(876)3196114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

9、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一)投诉条件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4、被投诉单位在砚山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10、(二)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同时提供身份证、与被投诉单位有关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号牌、工作证等)、被投诉单位违法依据(如押5金条等)。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5名,并填写委托书。 三、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

11、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四、举报投诉人在举报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6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12、,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举报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举报投诉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处理程序 接访室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分流-调查处理-跟踪答复-归档统计。 二、处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和立案。对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

13、章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及时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对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7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投诉人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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