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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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2011年6月目 录前 言2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4健康教育服务规范33预防接种服务规范37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42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5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68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71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76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8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88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91前 言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

2、的成效。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颁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我省组织专家,结合我省实际,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包括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在各项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

3、流程、要求、考核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服务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单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考核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

4、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鉴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变化和财政承受能力提高等因素不断调整,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在本规范颁发前印制的表格,若无实质性差异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对缺失或不一致的内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补救,以达到要求。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

5、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5. 档案终止、移交、封存记录,。(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

6、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三)居民健康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居民

7、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保管。每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卷宗应为文件夹形式,初期内容仅为本规范附件2、3、4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表、健康体检表),其余内容应在事件(服务)实际发生后,逐一插入。应避免档案卷宗插入大量空白、无用图表等。2、每一居民的健康档案应集中一处、一夹(袋)保管,以便于保管查阅。重点人群管理部门则制作重点人群健康档案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住址、档案号等,以便于重点人群档案的归档、调阅等。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记录(档案)原则上应移交居民健康档案保管机构,主要手段是实现信息共享,纸质档案的移交、保管办法另发。4、死亡者档案归类后长期保

8、存。(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五)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终止缘由为:迁出、失访、死亡等,均需记录日期。迁出管辖区域,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

9、况、档案交接记录。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医院院内死亡以及开展全人群死因监测区域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未开展死因监测区域的医院外死亡,在档案封面记录死亡时间。死亡者档案归类后长期保存。三、服务流程(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四、服务要求(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

10、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自动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四)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五)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

11、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六)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八)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

12、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五、考核指标(一)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二)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三)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四)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注: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有符合各项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六、附件1.居民健康档案表单目录2.居民健康档案封面3.个人基本信息表4.健康体检表5.接诊记录表6.会诊记录表7.双向转诊单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孕产妇和儿童死亡

13、副卡9.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10.填表基本要求附件1居民健康档案表单目录1.居民健康档案封面2.个人基本信息表3.健康体检表4.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表(卡)(见各专项服务规范相关表单)4.1 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记录表4.1.1 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4.1.2 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4.1.3 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4.1.4 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4.2 孕产妇健康管理记录表4.2.1 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4.2.2 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4.2.3 产后访视记录表4.2.4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4.3 预防接种卡4.4 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4.5 2型糖尿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4.6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记录表4.6.1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4.6.2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5.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表5.1 接诊记录表5.2 会诊记录表6.死亡信息记录6.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6.2孕产妇死亡副卡6.3儿童死亡副卡 7.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附件2居民健康档案封面编号- 居民健康档案 姓 名: 现 住 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名称: 村(居)委会名称: 建档单位: 建 档 人: 责任医生: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终止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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