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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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事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 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 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职员。第四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二)聘用第五条 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第六条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质适 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七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人事部门统筹计划, 呈报标准。第八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

2、以下条件,才能聘用:(1)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 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2)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 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3)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第九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面条件,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1)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2)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3)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三)试用及报到第十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正式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 期满合格者方予

3、录用为正式员工。第 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 时停止使用。第十二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1)填写个人履历表。(2)交登记照片五张。(3)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交学历证明复印件。(四)职务任免第十三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两种。第十四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 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第十五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第十六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许支付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 定。(五)迁调第十七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 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

4、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第十八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 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第十九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 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 事务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 为限。第二十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 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 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第二十一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 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

5、以移 交不清论处。第二十二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 主管暂代理。(六)解职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 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气“当然解职得依 规定给抚恤金。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 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应按劳动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停职。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 以中断计。第二十九条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七)服

6、务第三十条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 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第三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公司方 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 用本公司名义。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 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第三十五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 互相推诿或借故拖延。第三十六条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 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7、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 蛮横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团结互助,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 在工作场所吵闹、打架斗殴,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第三十九条 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 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 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八) 交卸手续第四一条公司员工交卸分为:(1) 主管人员交卸。(2) 经管人员交卸。第四十二条 主管人员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经管人员为直接 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第四十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面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 单位人员名册。(2) 负责

8、的主管财务及事务。(3) 未办及未了事项。第四十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面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2) 未办及未了事项。第四十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人监交, 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第四十六条 公司员工在交接中,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 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第四十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按交卸手续中第三条 规定的事项移交。第四十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按交卸手续中第四条规 定的事项移交。第四十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逐 项点收清楚,在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 监交人会签呈报。第五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逐项 点收清楚,在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 交人会签呈报。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 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在10日 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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