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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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 编号 : GZ/HT 0122015 施行日期: 201504- 21中国石油工程建 设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管理 规定发布文号:中油建20156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范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管理,保障公司 经营业 务的顺 利开展,依据集 团公司颁发的企业 工商登 记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 规 定。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总 部经营证 照 的年 审和登 记事项的变更,新设分支机构的 设立(报批、注册)和 注销及相关 证照的申 办、年审 和变更等,现有分支机构相关 证照 的申 办、年审、变 更和分支机构的注 销等。第二条 本 规 定适用于公司 总部和国内分公司、子公

2、司,以 及海外 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办 事 处 (以下统 称公司分支机构) 的工商登 记 和 证照管理。第三条 合同条法 处是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的 归口管理部 门, 依据 本 规定和部 门职责 ,负责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的 规范化管 理。第四条 在工商登 记 和证照管理 过程中,公司各相关部 门 / 单 位应 各司其职,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协助合同条法 处共同完成 所需承办 事项,保证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管理工作的 顺利进行。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 门/单位,以及公司所有与 工商登记 和证照管理相关的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合同条法 处负责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的综合管理工

3、 作,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修订 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管理规定;(二)负责办理公司总部相关工商登 记事项和相关证照的申 办、变 更、注销等;(三)负责办理公司国内和海外新 设分支机构在当地的原始 注册;(四)协助公司各分支机构 办理相关工商登 记事项;(五)负责建立公司各分支机构台 账和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 构证照台账;(六)本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 职责。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 门/单位按照本部 门/单位职责负责以下 工商登记 和证照管理事项:(一)经营计划处负责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就国内分公司、子公司的工商登 记事宜向集团公司履行报批手续;(二)市场开发部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及国家有关 规定,

4、就公 司海外 机构的 设立和注销等向集团公司及国内有关政府部 门履 行报批手续;(三)财务处负责 工商登记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税 务登记证 等相 关事项;(四)人力资源处负责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 组织机 构、人事安排等事项;(五)后勤管理 处负责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 土地使 用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等事项;(六)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证照正/副本原件的保管和利用事 项;(七)公司各分支机构 负责本单位工商登记(包括后续注册、 变 更、撤销 等)和证照管理等事项,相关事项如有变更,应在三日 内向合同 条法 处报送变更的相应内容。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第八条公司分支机构的

5、设立、变更及注销应在正式办理前 三十日由相 关 负责部门/单位将办理事由、流程、所需费用、时间 等,以及相关法律和 合同性支持文件会 签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未经总经 理办公会审 议并获得通过的,不得办理。第九条 申请经营性机构设立登记,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其经营事项需要取得行政前置 许可的,相关负责部门/单位应当 及时 办理许可手续。第十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的 设立、变更及注销应由相关部门/ 单位按照 集团公司的相关 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四章证照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各对口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的证照如下:(一)合同条法处负责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承 包工程经 营资 格证书、组织

6、机构代码证等经营类证 照;(二)财务处负责 管理公司税 务登记证等税务类证照;(三)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公司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 各类与土 地、房产相关的证照;(四)国内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管理本单位营业类、税务 类、知 识产权类、土地和房产类 等证照;(五)海外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办 事处负责管理本单位 在当 地国家申办的各类证照;(六)其他相关部 门依照本部门职责负责 管理本部门相关证 照。 上述证照范围不包括由经营计划处和其他相关部 门负责管 理的资质类 证照、人力资 源处负责管理的员工职业资格类证照, 以及各分支机构 负责 管理的资质、资格类证照。第十二条 合同条法 处对口证照

7、管理职责如下:(一)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证照的申办、登记、变更、年审、注 销等日 常管理;(二)负责登记、备案国内外各分支机构管理的 对口证照;(三)负责协助国内外各分支机构 对口证照的申办、登记、 变更、 年审、注销等。第十三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 对口证照管理职责如下:(一)负责本单位所管理证照的申办、登记、变更、年审、注 销等日 常管理;(二)负责将新申办、变更、年审 后的证照原件扫描件提交 合同条 法处或公司其他对口证照管理部门备案;(三)负责按季度向合同条法 处或公司其他 对口证照管理部 门提 交证照登记台帐;(四)负责及时向合同条法 处或公司其他 对口证照管理部门 上报 相关证照管理过程中

8、的问题,并负责处理。第十四条公司其他对口证照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证照的申办、登记、变更、年审、注 销等日 常管理;(二)负责登记、备案国内各分公司、子公司、海外机构等管 理的 对口证照;(三)负责协助国内各分公司、子公司、海外机构等对口证照的申办、登记、变更、年审、注销等。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管理 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总部各类证照正/副本原件的保管;(二)负责对所保管的证照进行造册、分类、登记 和管理;(三)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证照查阅、使用等利用行为进 行 规范 性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助公司对 口证照管理 部 门/单位进行相关证照的申办、

9、登记、变更、年审、 注销等。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 证照在申办、变更和注 销之前, 应由对口证照管理部门/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三十 日将申办、变更或注 销的事由、证 照类型、所在国家或地区、相 关流程、所需费 用和时间等, 以及相关法律和合同性支持文件等 会签后提交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未 经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并 获得通过的证照不得申办、变更或注销。第十八条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国相关法律法 规 必须具备的 证照,在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批准分支机构 设立的情 况下,可由相关分支机 构自行申 办,无需另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在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注销相关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该分支机

10、 构相关证 照一并予以注 销,无需另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第十九条 公司证照的年审,由各相关证照对口管理部门/单 位负责。 证照对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在相关国家法律要求的年 审 时间内完成年审手 续,维持相关证照的有效性。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应在申办、变更、年 审完成后 三日内提交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档保管。公司各分支机构的 证照的正/副本原件,在存续期间,自行保 管。分 支机构撤销 后,应将留存的证照提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 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需要通过查阅、复印、扫描、 借出等方 式利用公司相关 证照时,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 规定,办 理证照利用手 续。未经

11、批准的,不得擅自利用。第二十二条 鉴于国内各设计分公司开展国内 业务需要,公 司总部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两份采用授 权方式给华东、新疆和大 连设计分公司,由公 司档案部 门授权三个设计分公司档案部 门 具体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每年 一授 权,并在办理总部营业执照 变更、换证 手续时及时交回。公司档案部 门 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并纳入年度档案工作评价。第二十三条 国内设计分公司负责管理被授权保管的总部营 业执照副本,应依照相关证照及档案管理 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 总部营业 执照副本原件,其用途 仅限于分公司以公司名 义投标、 办理外省市准入和 合同备案等分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超出此类 用途的,应另行

12、向总部办理审批 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内设计 分 公司应承担整体管理及 监督责任,如有违 法违规行为,包括损毁 或滥用等,应由设计分公司承担相 应的损害后果、 责 任及处罚, 直至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 应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档案管理 规定,建 立健全证照管理相关制度。管理总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国内 设计分公司应依据本规 定及相关档 案管理 规定,建立健全对总部证照管理的制度,由专 人负责总部证照的管理和利用,相关制度 应在发布后十五日内 上报公司备案。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管理部门/单位或人员在 设立、变 更、注销 登记及证照管理过程中,应尽心尽职,遵守国 家

13、及海外机构所在 国相关法律法 规。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商登 记和证照管理部门/单位或人员在 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及证照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及 时、 违规办理 变更、年审、注销 等手续,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 经 济和信誉损失的, 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登 记台账、证照登记台账格式 见本规定 附件。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合同条法 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下 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中国石油工程建 设公司分支机构一 览表2.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证照一览表附件1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分支机构一览表

14、填表说明:1. 分支机构名称指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的正式名称。分支机构包括公司国内外所有依法注册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2. 上级单位指该分支机构的上级直属单位,即经营证照上注明的岀资人。3. 法定代表人指子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指分公司、办事处执照上登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负责人的姓名。4. 注册资本指分支机构经营证照上登记的注册金额。5. 住所地指国内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区;所在国指海外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国家。6. 经济性质指分支机构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根据海外分支机构 公司或分公司、办事处等。7. 经营范围

15、指分支机构经营证照上记载的营业范围。8. 设立日期指分支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获得注册的原始日期。9. 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的部门和负责人。10.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2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证照一览表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日期:填表说明:1. 证照包括公司在所在国申请的所有执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在所在国合法经营所需要的身份证明文件。2. 原始注册/登记/备案/批准日期指CPECC首次向所在国相关部门提岀申请并获得正式注册/登记/备案/批准的日期。3. 注册/登记/备案/批准部门指所在国官方的证照注册 /登记/备案/批准部门。4. 有效期指该证照从首次颁发或重新申请获准后至失效的最长期间或失效日期。5. 年审日期指需要逐年审核的证照的每年年审的期限。6. 当年年审完成与否指填表年的年审是否已经完成。7. 管理部门/负责人指负责该证照管理的分支机构 /项目的部门和管理人员。8.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是否还有需要其他必须的证照没有申请 ,当年年审为何没有完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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