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08304697 上传时间:2024-01-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法律救济(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救济题要:劳动者工伤维权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其根本难处是最基础的劳动关系缺位,本文认为安全生产法的规范作用包含了对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权益的保障和维护的价值取向,如果安全生产法能够确定这一预测、评价作用,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缺位时的能够得到较好的法律救济。主题词:劳动关系 安全生产法 工伤维权 法律救济序: 目前,我国劳动者工伤救济法律制度框架包括: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

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该说,以上法律制度已经非常健全了,但任何一个当事劳动者都会倍感维权难,包括专业律师对一些棘手的工伤维权案都尽可能避而远之呢?本文认为:其根本难处是最基础的劳动关系缺位。一、劳动关系的缺位的个人因素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入职面谈的和走人时讨要的都是最现实的工资问题,没有谁会好不容易找份工作而去关心工伤维权。但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愿意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者基本上都工作在最危险的工

3、作岗位上,但是工伤保险参保率却只有2O左右。所以,一旦摊上工伤事故而申请认定工伤时,既没有劳动合同,也很少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要无良老板拒绝承认为其劳动者时,马上就陷入兴证不能的境地。二、劳动关系的事前监督和事后裁判事前监管方面,劳动关系的监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但劳动合同是签订完善不仅涉及业务部门的行政权限、人员素质、执法能力。也客观上涉及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用工形式,所以签约率低下的问题短时间难以彻底改变。在事后裁判方面,劳动者发生工伤,对于企业来说,基本都是生产事故,如果上报,需要承担很多责任。企业通常都是采用私了方式进行解决,不让劳动者

4、申报工伤。同时由于不给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这就使劳动者在出现工伤之后,企业常常故意找多种理由推脱责任,将发生工伤的原因归结到劳动者个人身上,以减少对劳动者的赔偿额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故意封锁消息并破坏工伤现场,使劳动者不能保留的工伤鉴定证据。案件到达劳动监管部门时由于时过境迁,也一样收集不到有效的工伤鉴定证据,进而劳动仲裁部门也不能依据法律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三、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结论能有效弥补劳动关系缺失劳动者是否在生产现场?是否是正在从事某种生产作业?是否是在某时的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是否在安全事故中遭受工伤伤害?事故现场安全管理痕迹及事故痕迹资料都客观上会“人过留名”、“

5、雁过留声”。而约束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的法律就是安全生产法。所以本文认为只要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制度中明确相应的规则,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缺位时的能够得到较好的法律救济。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全面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但本文认为其对于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权益的保障和维护的价值取向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

6、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本文认为条款中“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两句并列句之间如果增加一句确定性评价规则:“对于个人举报的涉及自身利益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书面调查核实材料应当根据本法,明确确定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这一兜底性预测、评价规则的确定,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从业人劳动者工伤维权的现实的举证难问题。四、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属性决定了该法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缺位时的法律救济法法的价值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是一种现实性属性;法律价值的兑现是法的作用发挥的实质要件;法的规

7、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教育、指引了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权利的价值取向,但相关法条尚处于注意性规则阶段,对劳动者工伤维权无法起到预测和评价作用。具体法条规定为:“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

8、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以上法条仅为注意性规则,也许立法者基于该法的行政法性质,或者基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并不能完全包含工伤事故的原因,这些法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并没有预测、评价和强制作用。但是这些条款至少明确表达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包含有工伤维权的价值取向。所以,

9、立法角度去分析,该项法律支撑非不能也,而是不为也,安全监督执法的结果公正,要求新的安全生产法应该增加对劳动者工伤维权的预测、评价规则,因为事故发生后,当穷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等法律仍无法保障从业人劳动者伤权利时,安全生产法理应有一个兜底性规则,作为最后的一条防线存在。因为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若举报涉及劳动者劳动关系和生产事故,确定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全是举手之劳。反过来,只要确定的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即成为安全生产各方现场认可的事实责任关系得以确认。综上所述,对于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安全生产法安全可以成为工伤维权的最后一把上方宝剑,通过明确规定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职责,即使基层安监部门仅仅具有一般的安全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和素养,也可以通过现场客观事实的认定,从根本上确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者工伤维权的现实的举证难问题。参考资料:1、姚茂艳,从业人劳动者伤维权路之艰辛及对策分析,城乡建设杂志,2012.052、黄慧荣关于企业工伤人员维权问题的法律思考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广西合山法制博览杂志,2014.06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