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气瓶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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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7-4气瓶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和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1运输、储存、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四条 3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4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

2、确使用气瓶;(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 5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3条 6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

3、)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9条 7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掌握气瓶

4、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5条 8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采用车辆

5、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6条 9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

6、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7条 10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

7、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夏季应防止曝晒;(7)严禁敲击、碰撞;(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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