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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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 (以下简称审验证 )和送审光盘由自 治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县(区)工会经审会统一编号登记 后,发至所属基层工会。第二条 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审验证的审查程序。 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是指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 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每年 4 月底前自查。基层工会经审会对本单位上一年度拨缴工会 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后,按照审验证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上一年度拨 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数据,送本级工会和单位行政签署意见。(二)地税部门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与实施拨缴工 会经

2、费审验证制度同步,这部分单位送审时,只需报送审验证和送审软 盘,到所属辖区地税部门进行审核。(三)对已进行所得税汇算,地税部门未在审验证上签署意见的,市、 县(区)工会经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将审验证送地税部门补签意见。(四)市、县(区)工会经审会在 6 月底前集中审查审验证时, 对地税部门已签有审核意见的,可不再审查,但应在“上级工会复核意见” 栏内签章。(五)审查出的未拨缴或少拨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 ,由地税部 门负责代收入库,由市、县(区)工会按入库数的 40% 拨给基层工会,市、 县(区)地税部门按入库数的 5%提取手续费, 55% 留给市、县(区)工会, 并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

3、会。(六)集中审查发现有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市、县(区)工会 经审会要及时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叁份,欠拨缴经费的单位在送达 回执上签收后, 一份留欠拨缴经费的单位据此向地税部门补办申报拨缴手续, 一份送地税部门据此进行补收,一份存市、县(区)工会经审会。(七)欠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在收到催拨催缴通知书 15 日内未申报 补拨缴的,地税部门将信息反馈给市、县(区)工会后,市、县(区)工会 经审会可再次发出 限期整改通知书 ,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审计小组进 行专项审计,对在限期内仍拒绝拨缴的单位,由市、县(区)工会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从

4、 超出限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八)欠拨缴经费数额较大,一时补拨缴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时作出补 拨补缴计划,报市、县(区)工会审核同意并按计划补拨缴的,可免收滞纳 金。承诺后未履行补拨补缴计划的,仍按前款规定办理。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 文件及材料复印件,报市、县(区)工会同意后可免送审。第三条 未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审验证的审查程序。(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由财政部门将工会经费拨到每个单位的, 以每个行政单位为送审对象。1、每年 4 月底前自查。各基层工会经审会对本单位上一年度拨缴工会 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后,按照审验证的具体要求,

5、如实填报上一年度拨 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数据,送本级工会和单位行政签署意见。2、每年 5 月底前集中送审。送审时,应将审验证和送审软盘、单 位行政会计报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基层工会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决 算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县(区)工会经审会审查。市、县(区)工会 经审会审查后填好证内各项数据,并签署审查意见。3 、对审查出的未拨缴或少拨缴的工会经费, (包括以前年度),根据全 总有关文件精神,基层工会留成 40% ,上缴市、县(区)工会 60% ,市、县 (区)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未按工资总额2% 补拨缴入库只补缴欠上解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不得留成。4、集中审查发现有未拨缴或少

6、拨缴工会经费的,市、县(区)工会经 审会要及时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两份,欠缴经费的单位在送达回执 上签收后,一份交欠缴经费的单位,一份存市、县(区)工会经审会。5 、欠拨缴经费的单位在收到催拨催缴通知书 15 日内未补拨缴的, 市、县(区)工会经审会可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必要时组成审计组进 行专项审计。如在限期内仍拒绝拨缴的,市、县(区)工会及时向上级有关 部门反映,或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并按每日千分之五的规定加收滞纳金。(二)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会经费的, 以财政部门为一个送审单位。 市、县(区)工会每年

7、 3 月底前,将审验证送市、县(区)财政部门填 写,与有关数字相核对后汇总。对财政部门少拨或未拨的工会经费,市、县 (区)工会经审会也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两份, 同时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采取措施加以落实。第四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区)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 织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遇有不送审、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拒绝在 催拨催缴通知书 上签收的单位和个人,在进一步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后,仍不配合的, 可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属个人行为所至的将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和行 政领导通

8、报,属单位行为的向单位主管上级通报,并依法作相应处理。第五条 市、县(区)工会每年 6 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工会经费拨缴的 集中审查工作,并统一使用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管理软件进行审查和汇 总。每年 6 月和 12 月,分两次填报工会经费计拨审查审计汇总表 ,报市 总工会经审办汇总上报自治区总工会经审办公室。第六条 2005 年的审验证由市、县(区)工会经审会和地税局相 关部门审查后,审查出少缴或未缴的工会经费比照前款发出催拨催缴通知 书,纳入地税代收单位的欠缴经费,由市、县(区)地税部门代收入库,其 他欠缴经费单位按原办法执行。第七条 审验证每年送审一次,每本可连续使用五年,审验证内表 用完后更换新证。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原办法自行终止。各县(区) 工会或基层工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总工会或自治区总工会经审 会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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