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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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二六年五月 / 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5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7七、交易与清算交收安排9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1九、基金收益分配14十、基金信息披露15十一、基金费用16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7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7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8十五、禁止行为20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0十七、违约责任2

2、2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3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3二十、其他事项23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3鉴于华夏基金管理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XX公司,拟募集发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拟担任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拟担任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3、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一样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注册地址: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与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组织形式:XX公司注册资本:1.38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

4、公地址: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与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

5、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与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6、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成份股票时,基金管理人若进行替代而投资于除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以外的其他股票时,应将投资对象名单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予以说明。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7、1.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2.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以与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8、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3)本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4)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5)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与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因证券

9、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10、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11、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与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与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应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与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与纠

12、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与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与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

13、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与其他有关规定时,应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与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与纠正期限,并

14、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与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与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

15、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与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与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XX公司与其XX分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并在募集期结束后划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XX公司XX分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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