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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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探讨一、代销商品的方式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 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 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 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 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

2、价为200 元件,成本为 120 元,件。代销协议 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 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 元。 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 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 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 (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

3、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 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 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 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

4、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 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 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 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 理,在 14 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 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 结转相应的成本。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

6、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

7、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三)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 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 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账款”科目。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 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 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 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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