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升本经济法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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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经济法根底理论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6.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六、简答题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局部,它们都

2、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从法律开展的历史看,民法出现在前,经济法出现在后。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经济的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前者与以私有制为根底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后者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出发点。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调整目的不同。经济法对其对象进行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利益。3主体不同。经济

3、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可以具有不平等性;而民法主体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4调整原那么、方法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原那么是,既要表达经济法主体平等的一面,这与民法调整原那么是一致的,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方案,表达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那么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方法。2. 我国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有: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那么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那么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那么3. 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的联系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而经济法律关

4、系那么是经济法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经济关系的开展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开展那么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4.经济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经济法律关系表达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2经济法律关系表达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3经济法律关系表达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4经济法律关系表达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5.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经济违法行为;2行为人须有过错;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4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第二章公司法一、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

5、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5.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6.上市公司

6、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8.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为派生诉讼。9.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7、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10.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六、简答题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区别:根据公司的信用根底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主要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信用根底的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由股东个人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结合形成。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态就是无限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主要以公司的资本本身为公司信用根底的公司。其具体形态表现为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最为典型。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同时

8、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条件为公司信用根底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即是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典型表现。2.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果股东借公司形式躲避法律、逃避债务、欺诈债权人,法律有必要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适当规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修正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表达了这一原那么。按照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9、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认,而只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4.股份发起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股份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成立后,发

10、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公司自行收购股份的条件: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

11、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12、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7.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缴纳所得税;法定公积金缺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

13、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的是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效劳的专业效劳机构。比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的诊所等。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六、简答题1.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确定了两种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14、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效劳的专业效劳机构,比方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诊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更是在于其合伙人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15、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合伙人因被除名而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催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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