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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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JMY/ZWZ-102021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 2021) 47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

2、引起急性中毒等。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1、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349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三、事故报告受理主体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写明当地报告受理主体的 号码)四、事故报告规定l、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

3、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5)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五、事故处置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

4、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2、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7、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 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 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 各项防范措施。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 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组织对劳动者

6、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 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 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 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 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的方针,根

7、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制度.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 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 司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补充合同。4、存在职业病

8、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 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 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

9、治疗。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 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

10、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 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 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 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

11、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 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 本制度:一、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 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二、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

12、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 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 理员;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一、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

13、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二、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 须!|,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三、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施。四、公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 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 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 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

14、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 中做好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 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 品O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 的原则。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 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 防护用品.4. 3不得随意延

15、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 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 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4.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4.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 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釆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 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5.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 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5.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 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 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 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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