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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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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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在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光纤专线”:是乙方以专线方式提供给甲方用于连接Internet互联网的光纤端口。光纤专线的端口速率以乙方机房侧的端口实测速率为准(单位:Mbps)。“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

2、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6“月租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租用费。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

3、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 租用标的2.1甲方租用乙方壹条端口速率为10 Mbps的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租用业务”),具体用途见2.3款,光纤专线接入地址为:贵阳市蓑草路68号。2.2为了确保甲方网络品质的正常和稳定,甲方通过该互联网光纤专线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终端台数不超过 80 台。2.3甲方根据本合同租用的光纤专线否用于任何网站接入互联网使用,根据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必须与乙方同时签订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一),并承担以下第 2 项责任:(1)光纤专线用于网站

4、接入互联网的,还必须完备网站备案手续(网站备案登记号为: /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无遗漏(2)光纤专线不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的,具体用途为: (该信息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无岐义),甲方授权乙方关闭对应互联网光纤专线的80和8080端口(本合同的签订即视为授权),同时承诺自租用光纤专线时起,不擅自改变光纤专线用途。若在光纤专线存续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将该条光纤专线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联系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完成网站备案手续。2.4甲方承诺如实履行2.3款的约定,若未如实履行,乙有权根据互联网主管部门要求停止光纤专线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全部应缴费用

5、。因甲方未如实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2.5乙方对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核配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IP地址壹个,上述IP地址的指定用途为: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接入互联网。甲方若擅自改变IP地址用途,乙方有权将对应的IP地址收回。2.6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7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和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作为乙方的本地网重要客户,享受乙方

6、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终端接入数量,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

7、、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8、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3.2乙方权利和义务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当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

9、(免收一次性费用的除外),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开通租用业务;若遇其他非乙方主观因素造成相关资源建设困难(如市政许可、不可抗力等),双方另行协商租用业务的开通时间。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租用业务的开通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光纤

10、专线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租用费。第五条 租用业务的

11、退租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租期未满时退租租用光纤专线,应按实租光纤专线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退租光纤专线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第六条 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6.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租用费。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

12、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互联网光纤专线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本款约定的一次性费用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计收:(1)甲方收到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00000元(大写:人民币0000 圆整)。(2)鉴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乙方同意免收新装光纤专线所需的全部一次性费用(减免优惠包括预收费以及决算差额两部分),全部减免优惠金额总和为¥000000元(大写:人民币00000 圆整)。6.3租用费: 乙方对甲方租用光纤专线的租用费进行优惠,优惠后的光纤专线

13、租用费标准及付费周期为:(1)光纤专线租用费为每年¥000000元(大写:每年人民币 叁万陆仟 圆整)。(2)光纤专线开通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第一年(指连续12个自然月,此定义仅适用于本项)的租用费¥000000元(大写:每年人民币000000 圆整);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后续付费应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按本项约定金额向乙方预付一年的租用费。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租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租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非按月付费的,按平均到每个月进行计算(下同)。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

14、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租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月租用费。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光纤专线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7.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

15、的损失。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八条 保密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九条 违约责任9.1如甲方使用租用业务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超出约定的接入终端台数上限,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用费拾倍的违约金。乙方租给甲方的光纤专线,仅供甲方单位内部使用,不能用于经营性质或网吧或接入家属区使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更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该光纤专线的使用权,除非乙方有明示的书面许可,否则甲方除应承担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标准资费补缴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内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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