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协议法(08年最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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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劳动协议法(08年最新颁布) 中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国劳动协议法已由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主席胡锦涛2021年6月29日中国劳动协议法(2021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协议的签订第三章劳动协议的推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尤其要求第一节集体协议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协议制度,明确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发展

2、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推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推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根据本法实施。第三条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正当、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标准。依法签订的劳动协议含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推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决定相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员

3、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包括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员认为不合适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包括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告,或通知劳动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相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该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并和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第二章劳动协议的签订第

4、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员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础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

5、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协议要求的标准实施;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的,实施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第十三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协议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十四条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

6、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年的;(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协议期限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7、协议。第十六条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协议应该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协议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酬劳;(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纳入劳动协议的其它事项。劳动协议除前款要求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第十八条劳

8、动协议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协议要求;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劳动酬劳的,实施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相关要求。第十九条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30天;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9、,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级工资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和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还未推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

11、议后,前款要求的人员到和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出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负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的;(二)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对劳动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七条劳动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

12、依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协议被确定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第三章劳动协议的推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的约定,全方面推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约定和国家要求,向劳动者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该严格实施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

13、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协议。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协议的推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劳动协议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推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

14、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的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刻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30天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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