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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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令2013 年 第 1 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主席 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 险 统 计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视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刚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保险统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状况进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开展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实行统计监视。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

2、观、科学、统一、刚好的原那么。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视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视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以下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状况的资料进展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供应统计信息和统计询问看法,实施保险统计监视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状况的

3、资料进展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供应统计信息和统计询问看法,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展管理。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次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

4、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视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辖区内履行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职责。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统计部门,负责监视和归口管理保险统计工作。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以下统计工作:一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二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四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立,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5、六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状况和统计质量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第十四条保险统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保险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学问。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中国

6、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三章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第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监管须要,对保险机构进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化建立等状况。第十七条保险统计信息可以接受调查表、调查问卷、统计指标等形式,通过邮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进展采集和报送。第十八条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第十九条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和不定期报。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据监

7、管须要,变更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其次十条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年度决算报为次年的4月30日前。不定期报告遵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月报、季报的报送时间,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以顺延3日。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据监管须要,变更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其次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保险机构对其报送的统计信息的相同性负责。其次十二条保

8、险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信息,不得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其次十三条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保险机构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统计信息和分支机构之间的共享。其次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觉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责令改正并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其次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金融开展状况进展统计分析,并就其对保险业开展的影响等状况进展调查探究。保险机构应当遵照规

9、定对本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进展统计分析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第四章统计信息管理和公布其次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标准统计信息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运用和公布等事项。其次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保险行业统计数据,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计部门供应的数据为准。其次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本辖区以外未经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

10、;二和前项保险统计信息比拟分析的结果。其次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标准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交接、报送、保存、查询、运用和披露等事项。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条保险机构应当遵照中国保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统计信息。保险机构披露统计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第五章统计监视检查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展监视检查,检查可以接受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第三十二条保险统计监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状况;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状况;三

11、统计岗位的设立及统计人员的配备状况;四统计信息的管理及披露状况;五统计信息质量;六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平安性;七其他和统计工作相关的状况。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状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刚好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状况进展通报。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保险统计监视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接受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视检查工作的顺当进展。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

12、进展检查和总结,并报送相关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惩处:一未遵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口径等报送或者供应统计信息的;二未遵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予以惩处:一编制或者供应虚假统计信息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视检查的。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对该保险机构赐予惩处外,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予以惩处。第三

13、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统计监视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处分:一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的;二违反国家保密制度或者超越权限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紧要后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统计管理行为。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条以下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一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控股公司;三政策性保险公司;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五保险中介机构。第四十一条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适用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实施细那么,应当在公布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说明。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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