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探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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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校企合伙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探析 摘 要:职业教育校企合伙的主体不仅仅涉及学校与,还涉及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学生;按照法治范式分析她们互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透视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法律实证分析校企合伙各方主体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层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厘清她们的权责界线,为完善立法提供建议。 核心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伙;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 职业教育校企合伙是职业教育哺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增进职业院校与行业无缝对接的桥梁,国家和职业院校皆把校企合伙作为增进职教发展的抓手。但国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伙法律关系在理论及实践领域还存在诸多争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各措施律关系

2、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也分散凌乱,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伙的顺利开展。在目前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背景下,梳理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是推动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职业教育校企合伙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以及学生之间发生的、环绕着职业人才培养的系统法律行为。拟定校企合伙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需要按照必要的法理梳理法律关系,查询真实有效的法律条文,明确界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法治范式下的校企合伙规定及其主体 不同语境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伙涵义不同,在法治视阈下剖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应当系统考证目前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业教育领域中对校企合伙进行系统研究和进一步实践不同,从法律视角审视

3、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可以发现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涔娣叮现存的立法内容重要体目前职业教育法、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以及政策文献中。 (一)国内现行法律对校企合伙的规定 国内宪法是国家主线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伙,但在19条规定了国家企事业单位参与教育事业的义务。教育法在第20条、47条规定了职业教育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鼓励企事业组织参与到学校的建设与管理中来,应当说这也是校企合伙的内容之一。职业教育法是国内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最高层级的法律,该法觉得职业教育是增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规定了国家各级部门、行业组织和、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4、。该法在条文中规定了校企合伙内容,规定不仅对所属员工实行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工作技能,还鼓励与职业院校进行联合办学;规定职业院校在实行职业教育中要注重产教结合,加强与的与合伙,甚至规定职业院校为了培养符合行业、需求的人才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尽管如此,校企合伙内容规定仍然笼统模糊,具体权利与义务没有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第47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伙的责任,指明职业院校与之间应当加强产教合伙,这也是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伙主体和内容的规定。 (二)国家政策对校企合伙的规定 国内国家政策不仅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伙概念,还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且提出应当在法律层面规范校企合伙

5、。在2X年的国务院有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依托,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应当通过大力履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伙的培养模式而实现。20XX年有关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文献中,强调校企合伙应当建立在校企共赢的基本之上。20XX年国内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开辟专章论述校企合伙,并明确提出制定校企合伙办学法规。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已经被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予以保障。 (三)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对校企合伙的规定 不断加强和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伙是地方政府及职业院校在推动职业教育实践中面临的最重要课题。如何激发行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伙的积极性是哺育高素质

6、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核心。“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深受缺少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之困的地方政府最深刻地感受到了校企合伙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第一部地方性校企合伙法规是20XX年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增进条例。之后,此类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行政公文纷纷出台,例如河南省、广西省、江西省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增进措施”,重庆市、深圳市、苏州市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伙增进措施的告知、意见”等等。 (四)校企合伙主体 通过总结归纳国家法律、国家政策以及地方规范性文献等内容,可以看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伙是事关职业教

7、育的核心内容,它不仅仅是狭义上的与职业院校的合伙,而是由职业教育本质特性决定的从宏观到微观的职业教育模式,没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伙,职业教育往往会脱离目前行业需求的实际,丧失职业教育的目的,偏离职业教育目的。在国内目前“大政府治理社会”背景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伙需要来自政府的规范性引导和具体资金政策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伙不能使职业院校长期处在“剃头挑子一头热”局面,对专业知识进行应用及转化的行业、不仅仅只是消费人才,更应当把行业实践知识和经验反哺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伙,承当起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职业院校应当放弃校企合伙的盲目热情和对不予以配合的指责,努力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可以让参与在合伙中真正

8、受益,从而激发更大的参与热情。在校企合伙中,职教学生应当戮力躬行,遵守践行职业道德,切实提高能力。综上所述,可以从宏观层面把职业教育校企合伙的主体大体归结为四类,一是政府,二是行业,三是职业院校,四是职业院校的学生。上述四个主体不能脱离职业教育校企合伙。 二、校企合伙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校企合伙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教育法律法规在调节职业教育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校企合伙主体之间的互相权利与义务关系。校企合伙法律关系虽然也由校企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以及客体三要素构成,但由于校企合伙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她们之间教育活动属性各不相似,因此法律关系性质及其内容存在很大区别。 (一)政府与学校

9、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与政府以平等身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作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两个主体,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职业院校是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职业院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拥有教育事业管理参与权、违法行政排除祈求权和行政介入权等有关权利。 但职业院校又不是一般的社主体,由于它从事的教育事业是国家教育主权的一部分,职业院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权,行使着具体的教育管理权力,例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管理师生、授予学历学位证书、对学生进行行政惩罚等等,这些都是

10、公权力,因此学校在国家授权范畴内也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二)学校与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院校与其实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领域,也即教育与产业或者行业。职业教育跨越了与学校、工作与学习,是一种职业跨职业与教育的活动,职业教育所强调的校企合伙、工学结合是对跨界教育的最佳诠释。但是这两种不同的系统却因共同的目的或者利益而产生合伙,这种共同的目的也即对双方可以实现共赢的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及应用等。职业院校与重要通过校企合伙合同的方式来拟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而她们签订校企合伙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达真实,因此双方基于校企合伙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

11、律关系 职业院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各自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而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职业院校与学生之间也许会基于各自的人格利益而产生权利义务纠纷,也会基于宿舍床位租赁、课本代购、食堂食物买卖等等多种平常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类法律关系的特性之一就是双方主体都处在平等地位。因此根据教育法第42条和第8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她合法权益,则学校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此外,职业院校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职业教育行为,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励和处分权以及颁发学业证书权等,而职业院校在从事此类行为时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畴内,也即学校必须在国

12、家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范畴内而不得越权行使此类权利,因此职业院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职业院校行使此类权利时,它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浮现的;而学生则是被管理者,处在被动状态,是行政相对人,这种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四)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们在此探讨的重要是牵涉到学生到合伙中顶岗实习的状况,如果校企合伙项目只是学校与之间的技术研发、转让等事项,将不会牵涉到学生。如果职业院校学生到合伙中顶岗实习,她们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决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学生与顶岗实习之间关系存在诸多观点,但是从法律角度确认的

13、双方关系却是衡量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原则。1995年原劳动部有关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0号文)觉得学生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与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性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把顶岗实习的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而觉得学生顶岗实习是学生在校教育的一部分,只但是学校把教学的场合放在了,学生参与顶岗实习的目的则是为了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变为实践经验。因此她们仍然是学生身份,不能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者身份,因此不应当享有劳动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查阅20X年有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国家文献可以发现,这些政策都把参与校企合伙进行职业人才培养作为其应当承当的一种法律义务。因此,校

14、企合伙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是其与职业院校共同承当教育责任的义务,如果与顶岗实习学生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发生法律行为,例如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则双方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按照校企合伙合同,职业院校把一部分教育管理行为委托给,也批准承当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义务,则职业院校与合伙之间发生行政委托行为。虽然合伙实际承当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但是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必须以职业院校的名义进行,并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以及行政主体资格转移的效果。 三、法学实证分析中校企合伙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层面 国内法律没有波及到校企合伙各方主体的明确权利和义务。但按照宪法19条规定,有权利与职

15、业院校开展合伙;按照教育法第条、第47条规定,政府具有发展保障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义务,因此从国家政策方面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是政府应尽义务;上述法律条款也同步规定了行业参与职业院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的权利,同步这也是行业承当社会责任的义务。职业教育法第条明确规定了“行业组织和、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行职业教育的义务。”就业增进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加强职业教育的义务,明确规定了职业院校加强校企合伙的义务。 (二)国家政策层面 国家政策层面对于校企合伙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变得比较具体。例如20X年国务院有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了政府部门对职业教育进行规划、配备资源以及提供有力公共服务的义务;规定了教育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义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指出职业院校和行业进行校企合伙的途径及方式。有关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规定了学校和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组织制度的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规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行业要发挥指引作用,有积极参与合伙的义务。 (三)地措施规及部门规章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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