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的多样性与法学教育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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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才的多样性与法学教育探究 一、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 对“社会需求”一词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社会需要什么,这是以社会为核心,强调社会对人类的凝聚力;二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被社会需要或认可,这是以人自身为核心,强调人类只有被社会认可才有价值。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会体现自身的价值,这就决定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社会定位。个人对社会需求最大的满足,就是个人自身选择最恰当的社会角色。1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复杂与分化,各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由以前所谓的三百六十行已经演变为难以数计的各行各业,同时,社会对各类人才

2、,包括法学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性。法律实践也因此呈现出日益细化、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对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及其类型不一样。就目前而言,社会不仅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驰骋疆场,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经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学术类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类和辅助类法律人才;不仅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端精品”,也需要大量“中、低端产品”;不仅法律职业岗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法律人才,其他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

3、事业单位、go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3当前,真正的法律人才需要精通法律之外的某一领域的知识,尤其是对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知识,如税法、环境、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金融、通商等方面,如果没有某一领域专门的知识,就谈不上解决这些领域的法律问题。而且,即使在公检法机关,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了,例如,随着环境纠纷的增多,我国一些地方如贵阳、无锡、昆明、青岛等地的法院相继设立了环境法庭,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具有专门环境资源法律知识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律师,使得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术上困难重重;4沿海不少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但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却不

4、易获得;船舶运输、海事、海洋环境、船舶保险等纠纷的增多,迫切需要大量的海事法务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说,法律人才“他们的工作领域如此宽广,包括从贫困救济法到国际并购的广泛领域。甚至像税法这样一个单独的领域,也可以划分为个人、公司、合伙、不动产、赠与以及国际税法等专业部门。”5而那种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在处理某一领域内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时,往往有束手无策之感。可见,社会分工的细化,对人才需求的多元化,几乎每个行业都对法律人才有更多需求。“凡是需要法律治理的地方,就需要法律人,而这种需要又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行业,每一行业都需要专门为自己服务的法律人才。而且在法律已经融入我国

5、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部门和领域不断出现,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法律人才将越来越吃香,而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将难以打开局面。因此,人才不是一个规格、一种水准的,人才是分层次的,其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只有人才的多类型、多规模、多层次,才能构成人才的“合理结构”。 二、法学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性要求 在教育领域中,关于教育的目的,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强调教育的社会性,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应生产什么样的人才;二是强调以人的自我完善发展为核心,主张为社会提供体格健康、心智健全、人格完善的人。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非

6、此即彼的矛盾,“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互为自我价值实现的对象的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价值,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个人发展的价值,在于承担社会任务更好地推进社会发展。”6坚持以人为本,如果没有社会的诉求,就会失去社会责任感,成为自由主义的孤魂;坚持社会本位,如果没有个体的诉求,就会异化为国家社会正义的工具,失去自主与权利意识;只有培养充满个性而又适应社会的人,才是教育目标的世俗选择。因此,作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其教育目的在注重人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是其应有职责。既然社会上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高等学校,必然要适应这种需要

7、,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域,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的“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7不断细化的行业与职位向法学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强的挑战,而多样性人才培养,目的就是要让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需求,适应学生对法学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此外,从学生的就业角度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高校面向市场经济自主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使得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高等教育不再是国家的“订单制造”,而更是面向社会、面向学生的一种服务。高校如同工厂,而学生类似于产品,生产出来必须销售出去,否则,就要关门倒闭,而这个销售就是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评价

8、标准,就业率低往往被认为所设置的专业与社会脱节,不适用社会的需要,就得不到学校的重视,经费、设备等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学生的就业情况也反过来影响专业的招生,因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势必会出现招生滑坡现象,而一旦招生困难,就要减少招生规模,有的甚至被砍掉,进而出现生存危机。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是每个高校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是衡量各高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学生“入口”的问题。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是根据社会需要,培养出适合社会多样化要求的法律人才;而试图培养出一个个万能的法律人,那培养出的将是千人一面的失业大军。可

9、见,无论是从法学教育的目的,还是法学院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都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多样性的客观现实,积极调整办学方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 样性从整体上讲,全国专业规范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有一个共同性要求,这有利于保证该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专业。但社会对人才需要的多样性,使得我们不能用唯一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大学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应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突出各自的特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22年)中指出,“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

10、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所谓特色化是通过差异化、个体性化的竞争战略形成难以复制和难以替代的比较优势,并进而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0特色化也就是差异化,差别化竞争战略强调要向市场提供与众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用以满足顾客特殊的需要,从而形成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是指各高校法学专业根据所在院校的类型、功能、层次、历史传统、地域等方面的差别,充分结合本校其他学科资源,形成有自己特色和优势的人才培养模式。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

11、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1法学教育的成功之路,是改革创新、特色办学之路。3而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普遍过于泛化,特色不鲜明,几乎所有的法学教育都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14从培养目标到课程设置,没有自己的特点,造成同质竞争,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因此,法律人才市场上“过剩”和“短缺”共存的现状,反映出人才培养理念的滞后,折射出人才培养结构的失衡,也凸显出人才浪费的深层次根源,即法律人才培养机构未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色人才。就像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或没有必要生产出所有的产品一样,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可能更没

12、有必要培养出所有行业都能适用的各类法律人才,正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所言,“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的,就是愚蠢的”。1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路,根据各自的特点,走特色化的路子,发挥自己的长处,尤其是对于处于地方或理工科行业院校中的法学教育更是如此。各高校必须在某一方面发挥专长,在某一方向上体现出人才特色,由“大法学”向特色化方向发展,即在坚持法学共同性要求的基础上,寻找自己的特色,培养自己的特色性人才,以迅速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要。实际上,我国法学教育的分布现状为特色化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

13、在办学机构上呈现出多样性:有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财经类、医学类、师范类等的法学专业,这些法学教育之间,不但师资差异大,生源悬殊巨大,而且办学条件、对外交流的机会也各有特色。这种格局本来被认为是一种劣势,甚至被认为是法学教育混乱的表现,但如果走特色化的路子,却又会变成一种优势,为特色化办学提供了天然条件。“世界上没有哪一类大学能够全面满足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需求,也没有哪一所大学能够接纳知识基础参差不齐和学习意愿差异甚大的学生。”16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不同的大学,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形成了不同的特色。因此,我国各高校要在充分认识自身基础和所依托的高校优势专业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法

14、学教育教学改革,有所侧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弥补自身不利,力争形成自身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而当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呈现出特色化时,整个法学教育就是多元化了。实际上,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与多元化并无明显界限,特色化本质上就是多元化。特色化形成的同时,多元化也必然形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法学教育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1 四、法学教育特色化的实现途径 准确定位是特色化的前提。各高校首先要对自己的法学教育进行准确认识,对人才去向进行正确判断,对可能形成自己特色的环境进行全面衡量。在此基础上,设

15、计培养目标,制定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师资建设,并循序渐进地有步骤地开展特色化教学。 1培养目标的特色化鉴于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所处的地方、人才培养去向等因素,有不少教育研究者提出高校要“坚持分类办学,明确发展定位”,18“实施分类指导和分类办学已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1就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我国法学专业可以分为多种格局,不同类型的学校可确定自己的培养目标。如,处于高端的重点大学的法学教育,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重点培养理论性法学人才和国际性法律人才。传统意义上的五所专业性政法院校的法学教育,即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

16、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各具特色,在某一学科或领域中独具特色,学生可以进行多元化的培养,根据专业和方向的不同,培养的人才也能适用多领域的需要。行业性院校的法学教育,如理工科、矿产、农业等,这类院校往往在某些学科方面居于全国领先地位,可以依托于学校这些强势学科,依托于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并将法学教育与这些强势学科将结合,借助于并从这些学科的学科平台、经费等方面获得扶持、支持力度,走一条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之路。其他如商科院校可以培养通晓经济知识、具有商业头脑的法律人才;外语院校可以提供小语种、高端英语的跨国法律人才等。而作为一般性地方性院校,由于没有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和名牌大学的优越感,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但这类院校与所在地方存在着共生关系,可以在摸清本地区的具体需要的基础上,避实就虚,发挥地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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