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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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 门。 第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 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 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2、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 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3、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成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本专项资金的专家顾问组织,主要成员由我市文化产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为专项资金的资助、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审意见。评委会按照相对独立、封闭操作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

4、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 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

5、目补贴等四种资助方式。其中,项目补贴只适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则只适用于 对企业的资助。 原则上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专项资金的15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85%用于对企业的扶持,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分别占对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40%、20%和40%。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重点扶持企业的资助要占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包括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的资金

6、扶持或奖励。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均通过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验收或认证; (二)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必须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的立项批准,且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进入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 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

7、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 过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 配套资助。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

8、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年内,企业申报前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万元; 3.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00元、三维1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

9、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X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 给予奖励。 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公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 格。 第十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

10、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 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批; (三)市财政局批准后,资助计划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签署深圳

11、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除贴息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所取得的资助资金,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 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市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帐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市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可 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九

12、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 围使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

13、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定期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项目以及企业所取得配套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项目完成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 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市文化产业

14、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 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 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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