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常用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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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常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促进和提升企业管理,根据_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所有内部审计,各单位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内审工作在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第五条监察审计部配备具有内审执业资格、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可_抽调各单位相1关人员,成立内审工作小组,以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规范:1、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法律和法规规定

3、。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3、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6、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7、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能与职权第九条内部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能:1、依照法律、法规和要求,起草、修订

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3、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建设性意见;4、负责_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5、开展各项内部审计业务。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下列审计业务:1、财务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2、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3、工程项目程序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程序审计。4、内控审计。_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5、专项事项的审计。

5、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6、后续审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进行的审计。7、其他审计。公司认为需要_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1、检查审核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2、参加审计事务相关会议;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5、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6、;6、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7、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反映;8、跟踪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领导作出的审计建议、意见和决定,限期纠正问题,改善管理第四章内部审计实施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1、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内部审计通知邮件,特殊审计业务可不通知被审计单位。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4、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

7、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5、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执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6、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监察审计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发审计意见。第十三条对签发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监察审计部应实行后续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情况。第十四条监察审计部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_人。第十五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材料归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8、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泄露_、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解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常用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_部审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_加强交通建设

9、项目审计监督_,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交通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企事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局的规章制度,对本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防范审

10、计风险,提升审计价值。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由财务统计股负责。第六条财务统计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依法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接受业务后续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11、确保审计质量。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局财务预算。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参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在审计力量不足时,财务统计股经局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从其他部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四条财务统计股在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局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县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

12、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办理其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并报告工作。第十六条财务统计股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办理并接受指导、及时报告工作。第十七条财务统计股要按照规定或局党委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管

13、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七)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八)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局的审计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局党委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八条财务统计股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办法;(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

14、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明确工作重点,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四)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第十九条财务统计股应当向县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三)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四)严重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5、(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财务统计股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是:(一)要求局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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