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为何需要方式关于 自觉(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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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为何需要方式关于 自觉?(1)论文内容论文摘要:宪法学方法论是学科独立、理论需求及宪法学任务的内在构成,须与政治学等学科相别离,复原其法学品性。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重点在于以宪法关系分析宪法事实。宪法学方法与宪法方法并无本质区别,分别侧重学术研究与司法理论,详细包括形而上学的宪法方法、分析方法、历史方法、比拟方法和解释学方法。 关 键 词:宪法学,方法论一、引言 随着宪法学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面对着大量非宪法学专业人士日益参与到宪法学研究队伍中来这一显著事实,宪法学研究者亦喜亦忧,悲喜交集。喜的是,宪法学研究终于可以一改往日“门庭冷落鞍马稀的境况,这么多人加盟或可增

2、强研究力量,壮大研究队伍,繁荣宪法学学术;悲的是,宪法学学科的“学术门槛竟然如此之低,以致于无法将长期从事这一研究的人士与初入者区别开来;忧的是,长此以往,宪法学终究是否能随着我国宪法政治理论而逐步成长起来?何时宪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精致的学问,具备独立的学术地位和品性而赢得人们的尊重呢?宪法学研究者因之感受到强烈的困惑与学科危机意识,随之一系列问题纷至沓来。首先产生的困惑是为什么不管原来是从事历史、政治学,还是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士都能涉足宪法学?其次是宪法学的专业性何在?再次假如一门学科不具备根本的专业品性其何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等。即使宪法仍然仅被视为普通立法的指导,理论中的宪法尚没

3、有获得一般法律司法施行意义上的“法的地位,也须对学术研究意义上宪法学长期依赖政治学这一事实作出一个深入的省察。二、远离政治学 方法论自觉并非纯粹出于张扬学术个性的需要,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理论开展和宪法学学科任务的需求。自然,从学术角度而言,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取决于其方法。俄罗斯电影艺术大师安德列塔克夫斯基说道:“一种艺术的开展不过是它逐渐远离其他艺术形式的过程。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对某一学科特征的描绘;判断一门学科是否具备独立属性,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有具有相对独立的本质特征,而学科的本质特征或者将某一学科与另外一个学科区别开来的除了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之外,就是它的方法了。英国学者布赖

4、斯也说道:“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方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设假设宪法学想要在我国成为一门具备独立地位的成熟学科,就必须注重宪法学方法论,以使其与相近的学科区别开来。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相近的学科主要是指政治学;而具备宪法学独立属性的方法那么必须是一种法学方法。 将宪法学方法与政治学区别开来,并使其回到法学家族中来这一学术志愿不独作为当今我国宪法学研究者的一种学术自觉,历史地看,其一直作为一个议题之一而在宪法学科开展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并曾一度困扰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学家。这是因为,在学科开展史上,宪法学是从国家学与政

5、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开展起来的这一事实,使宪法学与其母体国家学和政治学始终有着亲密联络的同时,其研究方法也长期依赖于国家学和政治学。昔日德国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就曾坚持要将宪法学恢复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其着眼之处之一就在于必须把宪法与政治学别离,并说道,“关于论政治上之得失,阐述政治上之事实,专归于政治学的任务;而宪法学那么分开此等的政治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目光观察如今的制度。无独有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这一话题又重新被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提起。这说明,起码在这两个国家,宪法学方法问题都曾是被研究者感觉到需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在一个国家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也已得到解决,时至今日,在时空

6、跨度与彼时彼地的德、日两国俱为遥远相隔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又被重新提起,实非偶尔。 说到底,学术开展是为了因应理论的需求。倘假设没有在理论上回应理论中问题解决之需要,也许,方法问题就不会成为一种学术自觉,也不会显得那么迫切。观察德日两国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除却两国俱为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学术研究方法之外,其决定因素尚不单纯是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毋宁在于宪法的理论中。从历史开展的角度而言,宪法这一社会政治现象确实比一般的政治事实晚很多,自然,研究这一现象的宪法学也就晚于政治学,方法问题的提出相应地也要晚许多了。特别是德国和日本都曾经历一个如何施行宪法的问题,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对方法的需求也开场成

7、为一个问题而被关注。在论及二战以后德国法律工作方法危机这一问题时,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就认为,“宪法更迭是法学家研究方法的动力。这是因为,二战之后?根本法?时期的德国政府必须面对旧宪政的法律,而这些法律通常受到截然不同的事实状态,尤其是各种 常常对立的政治与社会世界观的影响。由于两个宪政时期的法律所效劳的宪法政策目的有很大不同,施行这些法律必须借助新的方法论,否那么其就只能或者纠缠于法律实证主义巢臼的“恶法亦法而施行旧法,或者陷入自然法的“恶法非法之命题将旧法一概抛弃。因此,必须开发一些法律方法论,“旧瓶装新酒,以使包括法院、教授和行政部门在内的法律人将同样的规定不同地适用于同样的事实中去。这种

8、情况在其他国家也不罕见,类似的场面也曾经反复地发生在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匈牙利、捷克、罗马尼亚、甚至日本等国。以此而言,宪法地位在我国的进步和宪法理论的开展是宪法学方法论日益迫切的原因。更进一步地认为,方法论的觉悟与更新还是宪法学任务的需要。什么是宪法学的任务呢?这里还需要求助于对一般和普遍意义上法学任务的探究。法学的任务是借助方法和程序去发现、获得和形成法。美浓部达吉也认为,比拟其他重要的任务,法的任务在于发现什么是法。按照“法在西语中含有“正确和“权利等意思,发现“法就等于发现什么是正确的,或者有什么权利?德国法学家卡尔恩吉施在谈到法律逻辑时指出,法律逻辑是一种实义逻辑m

9、ateriale Logik,它应一方面以形式逻辑为根底并在其框架中,另一方面在与特殊的法律方法论协调一致中显示出,人们如何获得“真实的或“正确的或至少是 “有理的对法律事务的判断。又说道“法律逻辑和方法论是对不易看清的、本质正义的sachgerechten法律认识程序的反思。它追求的目的为,发现在人的认识允许的限度内的真理“,并作出妥善说明理由的判断。当把这一般意义上的法学原理详细到宪法学领域中去时,那么宪法学的任务就是在对待宪法问题和宪法事务时,人们如何通过说理和证明获得“宪法法或者“宪法标准,亦即如何获得“正确的和“有理的宪法判断。“正确的和“有理的宪法判断是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获得

10、的,宪法学方法论的自觉遂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因此,学科独立、理论需求及宪法学任务三重需要使得方法论成为宪法学成为一种研究着所感觉到的一种迫切需要。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自觉就不单纯是出于学科尊严,进步学术门槛,垄断学术,排挤其他研究者进入而制造的“学科壁垒,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理论的要求,及为了完成宪法学的学术任务;它们内在于宪法学研究之中,成为宪法学不可剥离的组成局部。三、多远是远? 要想使宪法学成为具备表达自身学科特点的具有独立属性的学科,就必须复原其作为法学的属性,具备法学属性的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在此,有必要区别宪法学方法和一般及部门法学方法吗? 关于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的认识,

11、根源于宪法学的任务与一般法学任务并没有本质区别这一认识。美浓部达吉就认为:“宪法学的任务,与一般法学的任务一样;第一,在于寻求什么是如今的国家的宪法;第二,对于所寻出的方法,加以系统的说明。而为达此等目的之故,其所应取的研究方法,与一般的法学无异。约言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常常应该为法学的,这是不容争辩的事情。他在作出宪法学的方法是法学方法这一事实判断的同时,还进一步引用德国学者的主张,说明为什么宪法学方法应该是法学。他说:“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是法学的,此说在德国尤为拉班德所主张,于其影响之下,至于支配德国近代的公法学界,日本的宪法学者,亦颇受其影响。同时,他也指出了德国公法学者在法学研究

12、方法中所存有的一些弊端。“然而德国的公法学者之所谓法学的研究方法,往往逸出其正当的途径,而失去真正意义的法学的方法之正鹄者,实属不少。 那么,什么是法学方法呢?通俗地说,法学方法就是用法律的目光对待宪法现象和宪法问题,法律目光中的所有事实不外都是一种法律关系。假设让一个人戴上法律的眼镜,那么映照在他或她眼帘中的事物就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为什么学法和习法之人常把诸如“权利、“义务等词挂在嘴边的原因。对此,拉班德也说道,所谓用法律的目光观察,就是“分析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而定其法律上的性质,寻求其所属之广泛的一般观念。也就是说,宪法学研究方法是将对宪法问题的分析复原到一般的

13、法律分析中去。一般的法律分析就是将一种事实看作一个法律关系,而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事实。更为详细而言,这一法律关系的宪法表达就是宪法关系,就是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是一般的法律关系在宪法学领域中的详细表达。职是之故,实在没有必要将宪法学方法和一般的法学方法区别开来,也不必担忧宪法学方法因与一般的法学方法无法区别而不够独立。如同法理学上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中有其详细表 现形式一样,同理,法理学所阐述的一般法律关系在宪法中也有详细表达。例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是国家与公民、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可以用法律目光对待宪法事实和宪

14、法问题,就不必惧怕这一宪法事实不具备自己独有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宪法事实中自有其不同于部门法的宪法关系及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使得宪法学研究方法注定不能,也难以再偏离法学而走得太远。四、宪法方法抑或宪法学方法? 作为学术研究的宪法学方法是否和理论意义上的宪法方法具有本质区别呢?这根源于对法学和法律方法之关系的共同与差异之处的探究。从已有的这方面的论著来看,国内多数学者较多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律方法。国外的情况也不尽一样。根本上,英美学者不甚区别“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且较多地使用“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欧陆学者那么是在注意这两者有所区别的前提下互相替代使用这两个术语。欲说明这一问题

15、,需要对法律研究和法学研究作出区别。法律研究的主体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更为狭义上的主体那么是法官,法学研究的主体是法学家;法律研究的对象是纠纷和个案,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理论意义上的各种司法方法;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为理解决处理纠纷,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对各种司法方法进展评价。虽然有这些区别,但法律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同为论证和推理,且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处理纠纷与对这些方法的评价都包含了法的发现、形成和获得。对于法官来说,法的发现的表现形式为造法,所造之法在判例法上有拘谨力;对于法学家而言,评价的结果和表现形式是形成一个新的命题、陈述与判断,将问题再概念化,新命题无论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而言

16、,都具有指导价值,表现为法官可引用这些学术观点,并作为标准法源作为判案的根据。这样,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在本质意义上无法区别开来。同时,在区分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过程中也可以识别出判例法和大陆法两种法学传统的差异,及两大法系分别注重法学家和法官对法律解释和法律形成影响的特征。此外,英美法研究传统一直注重服从理论中问题的需要,无论是分析、研究,还是推理和判断都带有很强的理论指向性,少有大陆法传统那样的纯粹学理意义上的抽象与思辨。这或许是现实主义和经历主义对英美法传统影响的结果,也是现实主义和经历主义在英美法传统中的表达。此处便不难理解霍姆斯那一著名的 “普通法的生命是经历而不是逻辑的法律论断所表达的深沉的思想渊源和判例法根底。鉴于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区别开来,那么宪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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