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法条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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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 9 9 7年2月2 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 9 9 7年2月2 3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 9 9 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第五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六章入伙、退伙;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 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

2、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 面形式订立。;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 有限 或者 有限 责任字样。;第六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遵守职业道德。;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 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 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 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 额和缴付出资的

4、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 出资。;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九)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 解决方式。;第十四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

5、协议。;第十五条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 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 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 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 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 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 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6、业执照。合伙企业法法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 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 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 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 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 的部分,

7、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 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 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 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 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 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 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章入伙、退伙;第四十四条

8、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 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七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 伙人在不给合

9、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 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 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10、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 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 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 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 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

11、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 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 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 退还实物。合伙企业法法条-;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 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 损。;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 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 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

12、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 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 因。;第五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 告债权人。;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 以自合伙企业解

13、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 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六十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 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14、。;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 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 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 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 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15、销企业登记。;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 有限责任 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 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 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 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 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六十九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 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 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第七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 或者其他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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