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汇总十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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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赠与合同汇总十篇关于赠与合同汇总十篇赠与合同 篇1赠与合同一旦公证过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数月前,市民张大爷在侄女张女士的搀扶下来到了南京公证处,要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把自己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自己的侄女张女士。今年60多的张大爷,为何把房子要留给侄女,不留给自己的孩子呢?原来,张大爷早年丧偶,只育有一个独子。前些年大爷的独子因癌症不幸早逝,张大爷在悲哀之余,身体垮了,生活也没有了着落,后来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张女士是张大爷亲弟弟的女儿,两年前张大爷的弟弟去世了,张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个房间。眼见张大爷无依无靠,张女士于心不忍,就将张大爷接到家里来一起生活。时间一晃就是两年,张女士一家对待

2、张大爷一直都很好。感动之余,张大爷就想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赠与张女士。虽然张女士一直表示自己不是图张大爷的房子,但是拗不过张大爷最终还是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之前仔细地向张大爷解释了赠与的含义,告诉张大爷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就不能随意撤销了,毕竟房产是大宗财产,希望张大爷能考虑清楚。张大爷听了之后也连连点头,表示房子如今就过户给张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见张大爷态度坚决,公证员最终还是为张大爷和张女士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并指导二人前往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前些日子,张大爷气冲冲地单独来到公证处,找到公证员说张女士拿到房产以后就不怎么照顾自己了,要求撤销赠与并将房子过回自己名下

3、。但此时房产都已经过户了,合同又是公证过的,没法撤销!公证员反复向张大爷解释说,房产过户以后产权就属于张女士了,张大爷对于这套房子已经没有处分的权利了,可是张大爷就是不听,并且情绪冲动地大声嚷嚷起来。无奈之下公证员联络了张女士。原来张女士数月前怀孕了,最近这段时间妊娠反响比拟严重,自己照顾自己都不太容易,对于照顾张大爷只能马虎一些了。张大爷当初一时兴起非要将房产过户给张女士,如今名下没有了房子心里却很不踏实,加上张女士疏于照顾自己,竟开场疑心张女士当初照顾自己是为了房子。张女士在 中一再表示,虽然房产赠与已经不能撤销了,但是自己愿意再将房产赠与给张大爷,让张大爷放心。公证员将张女士的态度转达给

4、了张大爷,张大爷顿时默然不语。半晌,张大爷告诉公证员,是自己没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无视了侄女的身体情况。如今见到张女士确实是真心对自己好,张大爷不仅怒意全消,反倒觉得对不起张女士的一片真心。随后,张大爷在公证员的劝慰声中分开了公证处,放弃了索还房屋的要求。公证员点评:赠与合同一旦公证过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赠与受赠方。所以财产赠与一定要慎重。老人要解决用房屋换养老的难题,可以选择遗赠的形式。详细形式为老人立一份遗嘱并公证,保障老人的权益的前提下,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假如之后老人对继承人行为不满意,可以撤销遗嘱,作为对继承人的约束。什么样的赠

5、与合同可以任意撤消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是假如存在一下情况,那么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是假如受赠人存在一下情况,也可以撤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3种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那么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和单务合同,其终止的事由有哪几种呢?本文为您详细解答。赠与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

6、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 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

7、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消费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 篇2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根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8、,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假如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承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回绝承受赠与的,但是,此种回绝承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根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别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回绝承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

9、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以下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局部,那么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局部为撤销,对已经转移局部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0、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假设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那么违犯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假如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但凡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管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以下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

11、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立。(4)促进社会开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假如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犯老实信誉原那么,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假设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假如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赠与合同 篇3甲方(赠与人): 父亲: ,身份证号:。母亲: ,身份证号:。乙方(受赠人): 儿

12、子: ,身份证号:。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置房产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置的房产并赠与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承受该购房款及房产。该房产详细状况如下:(一)该房产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三)房产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参考详细图纸。(四)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13、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获得该房产所有权证。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及出售。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置的该套商铺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第五条:甲方保存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商铺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出售该商铺,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商铺时的所有房款。第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约日期:签约日期:赠与合同 篇4一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承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

14、征:1 无偿性。2 单务性。3 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4 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5 赠与为诺成合同。二 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1 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2 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

15、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三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才能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受赠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3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回绝履行而无需承当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获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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