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08162654 上传时间:2023-04-0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 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

2、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

3、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4、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第 3 页 共 3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