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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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律地位新探邱业伟等提要: 随随着计算机技技术的迅猛发发展和网络应应用的飞速延延伸,在司法法实践中涉及及电子证据的的案件越来越越多,从最早早的恒生公司司诉王洪网上上名誉侵权纠纠纷到新浪诉诉搜狐侵犯著著作权及不正正当竞争纠纷纷案,电子证证据扮演着越越来越重要的的角色。从电电子证据的定定义、与其它它种类证据的的共性、能够够成为独立的的证据种类三三个方面研究究了电子证据据的法律地位位,这对证据据体系和证据据立法的完善善,以及司法法实践中证据据的运用具有有积极、现实实的理论和指指导意义。一、电子证证据的定义基于科学技技术发展情况况和立法角度度的不同,世世界各国提出出

2、了许多电子子证据以及与与其相关的概概念。澳大利亚昆昆士兰对电子子证据的定义义是:以计算算机软盘文件件、计算机硬硬盘文件、电电子邮件、网网络交易文件件、激光唱盘盘、光盘、只只读存储器、录录音磁带、录录像带、磁存存储器、数字字视频光盘、激激光影碟形式式存储的文字字或符号、数数字或数学方方程式、图像像(无论是动动态还是静态态、无论是图图形还是画面面)或者声音音。美国对电电子证据的定定义为:以“计计算机数据”、电电话、电报、传传真、录音、录录像与缩微胶胶片等作为载载体的证据。我我国有些学者者认为电子证证据是“在计计算机或计算算机系统运行行过程中产生生的仪器记录录的内容来证证明案件事实实的电磁记录录物”

3、。日本本刑法新增第第七条规定:电磁记录者者,是指以电电子方式、磁磁方式或其它它无法以人之之知觉加以认认识之方式所所制造之记录录,而供电子子计算机处理理资料之用者者;联合国电电子商务示范范法第二条条规定:电子子证据是指由由电子手段、光光学手段或类类似手段生成成、传送、接接收或储存的的信息。除此之外,还还产生了许多多与电子证据据相关的概念念,如:网络络证据、计算算机证据、数数字证据等。虽虽然这些概念念都与电子证证据相关,但但这些概念所所表述的外延延都没有电子子证据广泛,即即电子证据能能够涵盖以上上所有的相关关概念。例如如,计算机证证据是指计算算机系统运行行过程中产生生的或存储的的以其记录的的内容证

4、明案案件事实的电电、磁、光信信息3;数字证据“就就是信息数字字化过程中形形成的以数字字形式读写的的能够证明案案件事实的电电磁记录物”4;网络络证据,是由由一个信息终终端通过网络络从另外的终终端得到的作作为证据的信信息载体。通通过概念的对对比可明显看看出:除了包包括数字证据据外,电子证证据还包括录录音、录像资资料等记载声声音、图像的的证据(此种种记录是以模模拟信号表示示的,不同于于以二进制数数据表示的即即数字信号的的计算机证据据);电子证证据不仅涵盖盖网络证据,而而且未通过网网络传输直接接从计算机存存储器读取的的证据也属于于电子证据。但但值得强调的的是,并非所所有与计算机机有关的概念念都应划入电

5、电子证据的范范围。如:计计算机模拟结结果及计算机机系统的测试试结果。计算算机模拟结果果是指在诉讼讼中利用计算算机对已经发发生的行为、实实践或条件进进行模拟,提提供研究的结结果,揭示事事物发展的可可能性。计算算机系统的测测试结果,是是指在相同或或相似的情况况和条件下对对计算机系统统本身的可靠靠性进行测试试,以证实计计算机系统是是可信的55.从定义义中我们即可可明显看出这这些结果并不不蕴含案件发发生时的事实实信息,他们们只是在诉讼讼中对某些电电子证据的可可采性及证明明力大小有所所影响。综上观点,本本文对电子证证据定义如下下:电子证据据是指能够证证明案件真实实情况的,以以数字信号、模模拟信号为表表现

6、形式,由由介质、磁性性物、光学设设备、计算机机或类似设备备生成、发送送、接收、存存储的蕴涵有有案件事实信信息的载体。这这里所说的案案件事实信息息是能够用来来证明案件真真实情况的各各种符号,如如:语言符号号、文字符号号、数字信号号、模拟信号号等等。常见见的电子证据据形式有:一一是电子通讯讯中的电子证证据,如电报报、电话、传传真(Faxx)资料;二二是封闭计算算机系统中的的电子证据,如如单个电子文文件、数据库库、电子报单单、黑匣子、交交通信息卡资资料等;三是是计算机网络络中的电子证证据,如电子子邮件、电子子数据交换、电电子资金划拨拨、电子聊天天记录、电子子公告牌记录录和电子签章章。此外,手手机短信

7、、录录音、录像资资料也属于电电子证据。可可见,电子证证据的外延是是很广泛的。特别强调的的是,本文界界定的电子证证据概念所具具有的优势是是,它不仅能能够包括所有有的以数字信信号、模拟信信号形式存在在的电子证据据,而且可以以排除笼统地地将所有与计计算机有关的的证据都划入入电子证据的的范畴,如上上述的计算机机模拟结果及及计算机系统统的测试结果果。重庆邮电电大学教授熊熊志海博士提提出了“案件件事实信息”理理论6的的观点,本文文所用的证据据定义正是采采用了这一观观点,此观点点将证据定义义为“能够用用来证明案件件事实的,蕴蕴涵有案件事事实信息的载载体”,这有有别于传统理理论界对证据据的定义。一一直以来我们

8、们都认为:能能够证明案件件的一切事实实都是证据。因因此,根据这这种定义,证证据本身并不不是证明根据据,只是作为为证明根据的的证据事实的的物质载体,这这样,证据就就可存在真假假之分了,法法官之所以要要对证据进行行识别、认定定,正是因为为有的证据中中蕴含了并非非真实的案件件信息7.据此,对对所有的诉讼讼证据,都必必须审查其中中是否蕴含有有案件的真实实信息。所以以,计算机模模拟结果和计计算机系统测测试结果不属属于电子证据据,因为它们们都并未在案案发过程中储储存有案件的的事实信息,而而只是在案发发后模拟推测测出的一种结结果,当然不不能直接作为为证据使用。可可以说,本文文对电子证据据的定义比以以往的定义

9、有有更为科学、合合理之处。二、电子证证据与其它种种类证据的共共性电子证据与与其它种类证证据的共性在在于:(一)电子子证据与其它它种类证据一一样具有证明明案件事实的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即即证据资格,是是指某一材料料在诉讼过程程中能否作为为证据的资格格。传统证据据(如物证、书书证、鉴定结结论等)之所所以能作为认认定案件事实实的依据,因因为该证据具具有证明案件件事实的证据据能力,该案案件事实信息息与案件真实实情况有密切切的联系。电电子证据中也也蕴涵有案件件事实信息,该该事实信息也也能独立地证证明案件真实实情况(即当当事人双方存存在的法律关关系),故电电子证据也应应具有独立的的证据能力。在普通法系系中,

10、传闻证证据规则和最最佳证据规则则是两条非常常重要的证据据规则。按照照传闻证据规规则,只有自自己亲自知道道该案件事实实的人的证言言才能被采纳纳,由此,计计算机输出的的书面材料是是传闻证据,一一般是不可采采纳的。最佳佳证据规则认认为,只有原原件(正本)才能作为证证据,而电子子证据的正本本和副本很难难界定,也很很难作为证据据使用。即使使如此,普通通法系对电子子证据限制的的规定也存在在例外8,美国法律律通过对原件件的扩大解释释承认电子证证据中蕴涵有有案件事实信信息并能证明明案件真实情情况,从而承承认电子证据据的证据能力力9.大陆法系对对证据种类明明确立法,我我国属于这种种类型。我国国刑事诉讼讼法、民民

11、事诉讼法、行行政诉讼法都都规定:一切切证据必须经经法庭审查属属实,才能成成为定案的根根据。这些规规定表明任何何证据都需要要“查证属实实”。虽然电电子证据蕴涵涵的事实信息息比较脆弱,有有时可能无法法反映客观真真实情况,但但是其它传统统类型的证据据在真实性、可可靠性方面也也不是没有弊弊端的。依此此逻辑,电子子证据只要蕴蕴涵有案件事事实信息并能能经法庭“查查证属实”,就就可以与其它它证据一样成成为独立的诉诉讼证据。另外,国际际上日益承认认电子证据在在一定程度上上应属于原始始证据和直接接证据,具有有独立证明案案件真实情况况的证据资格格,这可以从从联合国电电子商务法范范本中找到到佐证100.在实践中,我

12、我国的一些地地方已经开始始实现电子政政府工程,对对政府文书实实行电子化,而而且在有些地地方对工商执执照进行数字字化颁发和管管理,如上上海市营业执执照副本(网网络版)管理理试行办法,这这也从实践工工作中承认了了电子证据独独立的证据能能力。(二)电子子证据与其它它种类证据一一样蕴涵有案案件事实信息息所有证据都都蕴涵着与案案件真实情况况相关的事实实信息,而证证据中的事实实信息是证据据不可缺少的的自然属性。“证证据事实信信息证据事事实案件事事实”是诉讼讼活动中的证证明过程。四四者的联系是是:证据是事事实信息的载载体;事实信信息是证据中中所蕴含或储储存的与案件件真实情况有有关的信息;证据事实是是经案件裁

13、判判者识别、认认定的,能够够证明案件事事实的事实信信息或者客观观情况,证据据事实能够恢恢复或还原过过去的,但却却消失、破碎碎的客观情况况;案件事实实是各个证据据事实的组合合,是定案的的依据111.电子证证据具有传统统证据的自然然属性,其证证明过程与传传统证据一样样。在诉讼中,原原被告和控辩辩双方都应该该收集相应的的证据、审查查判断证据,从从中提取并向向法院提供对对自己主张有有利的事实信信息。所要强强调的是,原原被告或控辩辩双方向法院院提供的证据据并不是其本本身,而是其其中蕴涵的对对自己有利的的事实信息。比比如,原告向向法院提交一一张光盘,里里面记录着双双方交易的信信息,但原告告决不会看重重于这

14、张光盘盘本身,其看看重的是光盘盘中的事实信信息,即真实实交易关系的的存在及对方方违约的行为为。1.从诉讼讼的证明过程程中可以看出出,原被告或或控辩双方对对证据的收集集、识别、运运用是整个诉诉讼活动的中中心原告或控方方收集相应的的证据(被告告或辩方在一一定情况下也也会收集证据据),从中识识别与案件真真实情况相关关的事实信息息,并运用其其来证明自己己的观点,希希望自己的意意见能被案件件裁判者所接接受从而形成成对自己有利利的证据事实实。如果该证证据中没有事事实信息,就就不能形成证证据事实信息息,就不能作作为确定案件件事实的根据据。比如,一一方在庭审中中举出一段电电话录音(属属于电子证据据)来证明双双

15、方之间订立立了合同,举举证方向法官官所要证明的的是谈话双方方就是本案的的当事人,如如一方没出现现在电话录音音中,那么,该该录音就不能能作为确定案案件事实的依依据,因为电电话录音中并并没有蕴涵事事实信息,故故不能形成证证据事实。法庭除了在在特殊情况下下会收集证据据外,在多数数情况下,是是处于居中裁裁判的地位,他他们的法定职职责只是识别别原被告或控控辩双方举示示的证据中是是否蕴涵有案案件事实信息息,以及认定定该案件事实实信息能否形形成证据事实实,最终确定定案件事实,并并根据自己认认定的案件事事实依法对案案件作出实体体裁判。2.不管是是原被告或控控辩双方,还还是案件裁判判者,他们对对证据中事实实信息

16、的识别别认定主要包包括两个方面面(1)识别别和认定证据据的获取是否否符合法律规规定。几乎所有国国家都确立了了“非法证据据排除原则”,我我国也如此。对对于非法获取取的证据不应应被采信,也也不能作为认认定案件事实实的依据,即即使该证据蕴蕴涵着与案件件真实情况密密切相关的事事实信息,因因为在收集该该证据过程中中侵犯了公民民的人身权利利和财产权利利。在实践中中,特别是向向ISP或专专业网络公司司或数据公司司要求取得某某项证据时往往往会出现随随意泄漏用户户个人信息、肆肆意窃取他人人隐私信息和和保密信息的的情况,对于于这类证据,除除特殊情况外外必须予以排排除。(2)识别别、认定证据据中蕴涵的信信息是否真实实。当原被告或或控辩双方向向案件裁判者者提供证明自自己主张的证证据时,应该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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