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现晚清过继文书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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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发现晚清过继文书考释【关键词】过继;立嗣;文书;晚清【摘 要】作者以新发现的晚清过继文书为研究对象, 阐释了古代社会过继的原则和注意事项,及过继立嗣观念对 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的影响。2015年夏,笔者有幸得见一批清中期至民国时期的地契 文书,共50余件,为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镇倪杨屯村私 人收藏。据收藏者介绍,这批文书为刘氏先人所留,包括该 家族成员的分家文书、土地买卖文书、房屋买卖文书等,几 十年来,集中保存于密闭的木盒中,藏在祖宅的房梁上,因 房屋修缮才得以重见天日,故而整体保存完好。翻阅过程中,一件过继文书引起笔者的注意。文书书写 在一张宽约54厘米、高约30厘米的红色纸上,内容为刘棣

2、春因胞兄刘槐春 乏嗣”在族人、中人的见证下,自愿将自 己的二儿子刘恩第过继给刘槐春。落款时间为光绪二十柒年”为研究方便,谨按文书格式抄录如下:1立合同字人刘棣春。因胞兄乏嗣,奉养无人,弟今同 亲族人等,情2愿将次子恩第代产承嗣收在胞兄槐春膝下,授室养老 送终,以承宗3.祀。后日房宅、地土、家具只得承嗣子永远为业。所有代产开列于后,如4有族人争执,有亲族人等一面承管。三面言明,五家 情愿,均无反悔,恐后无5.凭,立字为证。6光绪二十柒年四月十三日立。同亲族人:杨化麟冯元庆刘杏春桐春陈兆泰国勋胞侄:刘恩诏7所有代产落于嗣书以上:8代地三股道地五亩,代西东行西半截东树土科地基不 代。9代家具织布机一

3、张,七印锅一口,西河大缸一口,唐 山大缸一口,小缸一口,10.大坛子一个,伙硫轴一个。老坟地东许恩第葬埋坟墓 合同口讫近年来,过继文书在全国各地偶有发现,年代跨越明清 至民国,甚至延续到建国前后。学术界多从两种角度研究过 继问题,一是在法律层面梳理历代继承法的演变,主要有滋 贺秀三、朱勇、张晋藩、梁治平、张佩国、张小也、吕宽庆 等法律史学者;二是在社会史层面分析过继与宗族的关系, 主要有安?沃特纳、冯尔康、郑振满、邢铁、程维荣等社会 史学者1。笔者以此次发现的过继文书为切入点,以阐释古 代社会过继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在清末内忧外患的 情况下过继这一观念对传统中国人的影响。过继在旧社会称

4、立嗣”又称 承嗣”指没有儿子的人 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是我国圭寸建 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中国传统文化讲究 忠孝治国,百善以孝为先。最初人们对孝的基本要求是尊老 养亲,后来发展成为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 孝的内涵也逐渐扩大为敬祖、事亲、有后。其中,有后”成为孝的理论与实践链条上不可缺失的一环。对单个家庭来说,要使每代都有亲生儿子来继承家业只 是最理想的状态,而实际生活中这样正常的延续往往会出现 断裂的环节。一对夫妻在确认自己没有生育儿子的能力后, 为了不使自己门户断绝,就会用过继的方法补救。中国古代 的收养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出于为宗为族的目

5、的,多 数情况是收养男孩,偶有女孩,均为达到延续宗嗣、照顾晚 年生活等目的。过继文书一般写于红纸或红布之上,与一般的交易文 契、私家账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案卷、会簿会书、 乡规民约、日用类书、信函书札等略有不同, 一是为了喜庆, 有增人添丁之意,二是表示对过继之事的重视,三是保存时 间更长。从文书内容看,大致分为过继原因、过继对象、约 定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立约时间、见证人等。双方通 过契约的形式对过继一事进行确认,明确养父母与继子女的 关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由双方签字画押, 族人见证, 并得到宗族的认可。过继行为一旦确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 遵守约定,会受到法

6、律的处罚。唐律疏议:既蒙收养,而 辄舍去,徒二年。” 2皇明制书:立嗣之后,却生亲子, 其家产与原立均分。” 3收养人在立嗣之后有了亲生子,其 家产应按照文书约定,给亲生子和养子平均分配。可见,继 子女跟亲生儿女一样,没有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既有赡养长 辈的义务,也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旧时过继是有规则的。唐律疏议:无子者,听养同宗 于昭穆相当者。” 2其后的宋刑统大明会典等虽略有 变化,但基本沿袭唐律。皇明制书中明确规定: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者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3邢铁先生在家产继承史论中指出:立嗣时原则上

7、由 立嗣人即无子之家的家长自主选择被立嗣人。宋人在法: 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夫亡妻在,则从其妻;若 一家尽绝,则从亲族尊长之意。但在传统习俗上,选择时 并非由小家庭完全做主,还需要经过族人的同意,这便有了 选择范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能选立毫无干系之人,大都 是依照亲属推广法在两个方向上选择。” 4因此,古时立嗣人的选择一般是先考虑父家,再考虑母 家,即在父系家族近支的侄儿或母家所生的外甥中选择,一 般情况下同宗中没有合适的人选才会考虑母系的后代。在确 定人选的过程中,还要按作为嗣子,可以有效地维护世系血 脉的纯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深刻影响中国人的血缘和家族 观念;三是可以有效地降低立嗣风险。 我国古代为宗法社会, 嗣子选择同族同宗的后代,本就与养父母有亲属关系,相对 于外人来讲,会更快地被养父母和家族接受,也可避免以后 不孝顺、不养老等违约行为,减少嗣子只继承遗产不赡养老 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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