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323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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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经营安全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安全,根据甘肃省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第三条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第四

2、条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对企业全面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所管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八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严格执行决策原则和程序,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与解聘;重大项目安排

3、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拨、使用;(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划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决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外借企业资质或营业执照;(四)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及设备引进、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五)未经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本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补贴、津贴、福利待遇;(六)未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等事项,或者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决定10万元以上大额捐赠、赞助事项;(七)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

4、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八)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小煤窑的开采及经营,以职务和工作之便为小煤窑非法开采策划,提供任何技术资料和设备、材料等;(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第九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非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三)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

5、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或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四)违反规定将业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五)对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或授意、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报表中虚报、瞒报,或隐瞒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六)擅自披露本企业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利用企业商业秘密、重大事项、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七)在处置材料、物资、固定资产、呆坏帐损失等重大事项中,未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违规处置;(八)将他人与本单位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十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

6、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五)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六)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七)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存私放公款;(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隐瞒、虚报财务收支、资产、

7、债务等;(三)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获取不正当收益;(五)在企业关停并转、机构调整、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用发奖金、补助、津贴等方式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六)违反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和其他一切经济活动中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现金。第十二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

8、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未经批准兼任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单位薪酬及其他报酬。 (六)违反规定在离职、离岗、退休或退养三年内,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集团公司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在与集团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未经集团公司返聘,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包工程项目。第十三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赞助费、手续费、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私分或据为已有;

9、(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者由请托人出资,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投资,或者通过赌博等其他非法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四)利用职权接受或者索取贿赂,接受关联企业、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现金、股票、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物质性的利益;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第十四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有

10、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以指定、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三)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四)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接触或暗箱操作;(五)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的财物及其它好处;(六)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物资;(七)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亲属、朋友和子女以低价套购倒卖各种物资,或以高价从其他人手中采购物资;(八)以解决紧缺急需物资为条件,要求对方安排或调

11、动自己亲属工作;(九)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在计划外采购、订货。第十五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指使、授意下级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或从事其它非法活动;(二)违反合同签订、变更程序,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四)违反规定指使或强令下级人员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五)违反合同规定,指使或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及材料。第十六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12、、土地使用权出让、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第十七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主动回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国有资产出售、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在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三

13、)利用职权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报销应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单位索取资助;(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使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单位非法串通勾结,违反等价交换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14、(七)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八)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九)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十)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第十八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利用职

15、权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在劳动用工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谋取私利或者挪用职工社保、住房基金;(五)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勤俭节约,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二)超过规定标准和预算指标支付业务招待费,或者利用业务招待费搞不正当开支;(三)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境)费用等; (四)违反规定决定或批准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兴建、装修办公室、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等;(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六)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购置住宅、房屋装修、物业管理、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私人物品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用公款支付和报销;(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领导人员个人购买通讯工具、购置电脑,超标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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