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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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317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 明第四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彙報本會: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於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不適用。第四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

2、日內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彙報本會: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於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不適用。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修正第二項明定他業兼營不適用之申報事項。第十八條 (刪除)第十八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得依規定以該證券

3、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並以支付買回價金缺口為限。前項所稱買回價金缺口,指流動資產加計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扣除應保持之最低流動準備金及當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後之餘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之借款期間,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應歸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辦理第一項借款之利息費用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擔,且借款契約應明定,借款金額逕撥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借款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期間終止時亦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借款,其相關借款決策作業,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建檔,至少保存五年。一、本條刪除

4、。二、查英國等國外法例對於基金借款之相關規範,如為契約型基金,其借款主體為trustee,亦即為兼具監督及保管角色之受託機構,而非以基金管理機構為借款人。三、本條原係參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三八四三號令訂定,規範當時主要係因某一投信公司旗下債券型基金遭投資人大量申請買回,導致基金流動資產不足以應付投資人之買回金額,為避免引發投資人對其他投信基金產生感染性之大量買回,致其他投信公司亦有基金流動性資產不足以支付投資人買回申請之情形,所採取之緊急因應措施。四、金管會業已陸續採取其他配套機制,如:修正基金定位,降低基金持債比率;洽商臺灣郵政公司與證

5、券投資信託公司以市場價格承作債券附條件交易等,以提高基金流動性,應足以因應系統性危機。鑑於金管會已訂有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對於基金面臨無法支應鉅額買回時,宜回歸正常機制,暫停計價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爰刪除本條。第二十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者,由本會公告註銷之。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內,未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信託業以外

6、之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申請並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未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二十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者,由本會公告註銷之。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於

7、經本會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內,未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申請並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未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比照現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於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申請並

8、募集成立首支國內股票型或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之許可,以及未依規定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配合金管會將逐步開放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爰修正第四項。第二十一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應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信託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已將事業本身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

9、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事宜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財務報表並應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已將最近財務報表,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事宜者,不在此限。一、修正第一項,考量基金保管機構之業務性質,尚無將本項所列文件置於其營業處所供投資人查閱之必要(但基金保管機構若亦為該基金銷售機構,則仍應將該等文件置於其營業處所以供查閱

10、);以及按金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四九九號令,本項原條文所稱最近財務報表,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基金年報及本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年度財務報告,且該等財務報告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考量目前尚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公開發行公司,其尚有會計師核閱報告,爰將最近財務報表文字明定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另鑑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章已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臺灣郵政公司及信用合作社,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

11、且目前實務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將買回代理等事務委由其基金銷售機構,爰將代理人文字修正為基金銷售機構;另部分文字酌予修正。二、第二項規定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應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其已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將事業本身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者,毋須重覆公告;另部分文字酌予修正。第二十三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

12、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第二十三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證券投

13、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但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持股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或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者,應經該事業董事會之決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投票決議屬前項但書情形者,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陳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

14、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一、為符合基金治理之理念,參酌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行使,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受益人最大利益為考量行使之,且不得涉及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爰修正第二項。二、因刪除第二項有關應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監察人人選及其例外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三項。第三

15、十八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三十八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信託業以外之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一、配合第十八條之刪除,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二、考量信託業以外之他業兼營時適用本管理規則之條文未盡相同,以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減資退回股本之條件,他業兼營時應可回歸其本業之管理,爰修正第二項,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時適用本管理規則之條文,並酌作文字修正。三、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增列第三項,明定其兼營時適用本管理規則之條文。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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