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件讨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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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答: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二:效力状态不同。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

2、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三: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未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四: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未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区别二者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

3、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综上,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就变为了有效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2、 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摘要】合

4、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关键词】合同法 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鼓励交易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

5、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

6、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二、 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

7、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三)鼓励交易是目的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

8、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参考文献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2龙卫球 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3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4王利明、崔建远 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5王利明 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6彭万林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7黄名述、张玉敏 主编罗马契约

9、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

10、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答: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

11、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2.在这一具体案例中,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交付蔬菜的行为。标的物为蔬菜。3.本案例中,乙方根据其与甲方的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数量的小白菜,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标的数量上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为标的物的确定,即蔬菜这一种类物的特定化上。按照社会普遍的认识,小白菜属于可食用的蔬菜,且乙方提供了符合约定的新鲜小白菜,是可以作为食堂的菜肴的,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的使用目的,甲方提出小白菜不便于清洗因而主张交付无效,是不合理的,应判定其拒绝接收货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督促其履行其收货及付款义务。若因其拖延收货而导致新鲜蔬菜价值损毁,其全额付款的义务也不因此

12、而免除。合同法第4次任务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D. 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A. 赠与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A.债务人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A.主体的变更 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D. 五分之一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C. 6个月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

13、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A. 可以解除合同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C. 必须是书面的10.货运合同的货物(C)。C. 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二、多项选择题1.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DE)。C.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 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CD)。C. 人民法院D. 合同仲裁机关3.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E)。A.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B. 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C. 给付货币的

14、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 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E)。A.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D.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BCDE)。A.买回B.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C. 房屋买卖D. 易货交易E. 招标投标买卖6.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BCDE)。A.

15、汇票B. 存款单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7.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E)。A. 加工合同B. 定作合同C. 修理合同D. 复制合同 E. 检验合同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D. 为诺成、双务合同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9.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BCD)。A合同履行完毕B合同有效期届满C完成受托事D履行已不可能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A.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 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D. 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三、名词解释1.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3.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4.不可抗力: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5.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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