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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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建设、保护、使用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以纸质、音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信息和知识的记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

2、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 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向社会开放。 鼓励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捐赠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设置

3、公共图书室或者公共图书站。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阅览室。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其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建筑面积和阅览座位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原则,系统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和传统文献信息资源,注重网络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馆藏特色。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

4、文化发展的实际以及馆藏特色,合理确定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规模。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在入馆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标引、主题标引、编目、加工等整理工作,建立、完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其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借阅。 对已破损严重、难以修复和其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并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馆舍、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必须严格管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

5、功能用途。 因城乡改造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与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霉变等工作;对珍贵文献信息资源,必须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条件,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搞好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协作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突出自身馆藏特色的网站和电子阅览室,配置相应的视听、缩微、复制和电子网络等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

6、下列规定向社会开放: (一)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70小时; (二)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63小时; (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小时。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和服务范围以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当提前3日公告。 第十六条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免费借阅制度。 为社会公众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文献信息资源等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

7、十七条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公开借阅和查询制度。 除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公开或者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停止借阅或者限制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开借阅和查询范围。 第十八条借阅、查询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二)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各项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 (四)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文献信息资源,不得损坏、丢失。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举办展览、知识讲座、报告会、咨询会以及流动借阅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荐优秀读物,辅导、指导社会公众及时查找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8、鼓励、倡导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各类图书馆开设基层借阅点和开展图书下乡村、下社区活动。 第二十条推行出版物样本征集收藏制度。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出版物样本的征集收藏工作,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负责所在地出版物样本的征集收藏工作。 除部分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公开发行后的2个月内,分别向省和当地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外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省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具体缴送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接到出版物样本之日起专架陈列2个月。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工作需

9、要科学设置岗位和选配人员。 实行公共图书馆馆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聘任考核制。馆长应当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入馆的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并按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的; (二)将所属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并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

10、三条违反本办法,侵占、损毁公共图书馆馆舍、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功能用途的,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按期归还文献信息资源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公共图书馆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1、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保护管理不力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的最低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三)将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公开借阅、查询制度或者自立标准限定文献信息资源公开借阅范围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免费借阅制度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公共图书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年*月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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