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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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的通告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xx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xx120号)和省环保厅、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在用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防20xx26号)及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通告(泉环保20xx157

2、号)要求,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检测规定(一)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含新车和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下同),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期限一致。在用机动车转入本市,或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前,必须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本市在用机动车需要委托异地检测的,应向市环保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二)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检测合格的,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气控制的维修治理,凭维修治理凭证到同一检测机

3、构进行复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三)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取得福建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委托福清通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3家机动车环检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通知(闽环防函20xx151号),我市首批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具体名单已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告;今后增加新的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将及时公告。二、检测方法和标准(一)本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点燃

4、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5/1300-20xx)规定。(二)本市压燃式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5/1301-20xx)规定。(三)上述标准实施期间若被修订,则按新标准执行。未纳入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的车辆,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检测。三、检测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xx69号)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标准。四、其它事项(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二)对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的机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xx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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