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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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选址和布置2。2步行商业街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营业部分3.3仓储部分3.4辅助部分3。5专业商店第4章防火与疏散4.1防火4。2疏散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5。2暖通空调5.3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2、。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类别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专业商店建筑(m2)规模大型1500060005000中型3000-150001200600010005000小型3000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

3、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

4、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

5、天然采光。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3.2营业部分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

6、、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2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3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B。

7、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表3.2。4通风方式自然通风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系统通风空调单面开窗前面敞开前

8、后开窗最大进深与净高比2:12。5:14:15:1不限最小净高(m)3。203.203。503.503.00注: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

9、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8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

10、小于15m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1.60(1.80)2。20(2。40)2。80(3。00)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A。通道长度小于15m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2。40(3。00)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注: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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