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嘎仙机场净空障碍物 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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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格达奇嘎仙机场净空障碍物 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加格达奇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机

2、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点,跑道两端各20公里,跑道两侧各10公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

4、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九条 机场扩建时,由加格达奇区政府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在本区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

5、贴。 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新增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6、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地区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应保持有效性。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失效,加格达奇机场有权责令相关部门限期对失效障碍物标志、标志物

7、和障碍灯进行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加格达奇机场将联合当地政府或区执法部门,对其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

8、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边1公里宽、西北端全向信标台外500米至东南端无方向信标台外500米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9、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的,大兴安岭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

10、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区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区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

1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大兴安岭地区相关管理部门或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 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一百五十六

12、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第一百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1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 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第一百六十条 精密进近跑

14、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第一百六十二条 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出进近面、

15、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第一百六十五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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