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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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作者:李轩??发布时间:-04-28 08:6:5?摘要随着国内新农村建设发展,劳务市场日益活跃,人们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逐渐增多,随之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与此同步,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案件也呈大幅上升趋势,有关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的争议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摸索此类纠纷的成因,研讨纠纷审理中的难题,并提出对策及建议,以期有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审理。??? 核心字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农村自建房? 正文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有关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种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内现

2、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规定,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夯实稳步推动新农村建设。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处在建设新家园的美好追求,大量翻修、重建新居,在此过程中,由于农村的特殊状况浮现了大量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案件。?? 一、农民自建房引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特点? 1、追索权利难。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往往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大多属于事实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追索权利难。?? 2、安全隐患险。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为个人,文化限度偏低,安

3、全意识淡薄,不具有专业的建筑从业资格,又大多从事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安全隐患增长。?、法律意识低。承包建房时,建房者觉得只要在合同中商定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者承当,就不负责任,因此忽视了对建房施工的监督。??? 4、偷工减料多。施工承包人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偷工减料、违背常规操作,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 5、抗风险能力差。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往往均为农民,抵御安全事故的能力较低,发生事故时无力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受害人获赔难,人民法院执行难。?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的成因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日益增多,导致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重要有如下几点:? 1、

4、农村自建房私人劳务关系中,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导致劳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难以对的确认索赔对象在我院审结的大部分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案件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都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多为口头合同,甚至有的连正式的口头合同都不具有,仅仅是经人简介跟着某某干活或者在干某某活等。纠纷发生后,有的提供劳务者连接受劳务者是谁都不清晰。?2、施工承包人非常规操作。一是施工承包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提供劳务者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二是施工承包人提供的工作设施落后,加上工作自身具有一定的危险,导致事故发生。三是施工承包人为节省成本,偷工减料,违背常规操作。四是超负

5、荷工作,违章蛮干,导致意外伤害。五是施工承包人未获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工程,不具有有关的资质和水准。?3、建房的安全规范或原则实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措施虽然对建筑从业资格等作出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施工承包人具有明显的不拟定性,且缺少具体实行的环节、避免措施、惩罚措施、监管途径。??? 4、部分提供劳务者法律知识单薄,维权能力欠缺,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由于大部分提供劳务者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并且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她们往往不能聘任律师参与诉讼,这样就导致她们参与法律专业度高的诉讼中浮现不同的纰漏,不利于权益的维护。其中很突出的问题是

6、大部分此类案件索赔祈求浮现数额过高,只有小部分祈求数额过低。祈求项目漏掉。特别是索赔祈求的项目漏掉问题,会增长当事人的诉累,她们常因此因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5、施工设备简陋。施工中使用的脚手架及架板均为房主拆除的旧木头或是临时砍伐的树木,吊装设备为没有安全性能保障的自制电葫芦。?? 6、农村房主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受老式因素影响,房主觉得建房是自己的事,只要将工程包给了建筑队,出了事故就是施工方的事,往往以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所有负责,与己无关。??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5月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人身损害补偿的基本措施和

7、规则,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的难点在案件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补偿纠纷案件中,其中最核心的是对于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认定。笔者觉得:(一)雇佣合同是国内老式民法学中的一类合同,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批示,运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是以劳动力为合同标的,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一般以雇主的技术为依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受雇主的指挥管理,雇主可以监督雇员的工作,对雇员工作失误或违背工作纪

8、律等享有一定的处分权,雇员按照雇主的批示,运用雇主提供的多种劳动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是劳务费,报酬支付一般状况下有一种相对较长的支付周期,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雇员一旦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当补偿责任,雇主承当的是一种侵权责任、一种无过错责任。雇佣关系与否存在,决定于雇佣合同与否存在,不仅要看有无雇佣合同,并且要看行为时的事实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与否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关系,与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合、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

9、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构成部分等方面。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合、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商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她形式。劳务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重要表目前:、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

10、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互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步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重要是劳动力,固然也涉及一定的技术成果,但一般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涉及劳动力的价

11、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4、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同。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当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补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合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合适补偿。而侵权责任法实行后,其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即劳务合同关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7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12、任法实行后,该法中已经没有了雇佣、雇员等字样,阐明了此类案件的已经从雇员受害纠纷变化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相应的案件的性质认定、责任划分等均有了大幅度的变化。但是分清雇佣与劳务关系仍然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2、农村建房发包合同是一般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难点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对包工头和房主达到的合同性质是一般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判决也是两者均有,笔者觉得应定性为一般承揽合同比较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规定完毕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3、,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一般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而农村个体建筑一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执业风险相对较小,民间个体工匠即可参与民间建筑。且民间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或个体组织,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合用建筑法的规定。此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一般只能是通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界定的发包人均系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14、抢险救灾及其她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合用本法。因此,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房主和承包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应为一般承揽合同关系。?? 3、包工头、房住、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及此类案件的特点,对各方责任的划分一般应合用过错责任并辅之以公平原则。结合农村的实际状况,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应尽量由多方分担责任,不适宜将责任过度集中在某一方身上。(一)包工头的责任。建设部96年颁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措施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根据本措施进行资格审定,获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获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15、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而目前农村的建筑工匠获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寥寥无几,从已解决过的案件来看,大部分伤亡事故都与安全措施不力有关。作为包工头有责任充足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实践中,她们并非专业的建筑队,一般都缺少必要的安全设备而盲目草率施工,领工者也很少进行安全教育。包工头的上述过错,是导致伤亡事故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划分责任时,包工头一般应承当重要责任;(二)房主的责任。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者即为房主的过错,应承当相应选任过错的民事责任。在不同的个案中,房主还也许有其他方面的过错。如根据商

16、定应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设备,而房主提供的设备不安全等状况,均属房主的过错,其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是这种状况,仍应由包工头承当重要责任。由于保证安全施工始终是包工头应注意的义务,且包工头在承揽建房时存在相应的利益。房主虽然提供了设备,但并不负责现场指挥和安全检查,不是导致伤亡事故的重要因素,只能承当次要责任;(三)伤亡者本人的责任。一般状况下,伤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还很明显,甚至是导致其伤亡的重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当较多的责任。但不适宜承当重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加公平原则。施工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当重要责任,就过度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视了公平原则,有失偏颇,社会效果也不好。??4、提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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