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农村建房建设规划制度宅基地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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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娄政发2015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看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漂亮乡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方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方法、湖南省推动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2-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看法:一、明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任务 依据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实施融城战略为目

2、标,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以重要节点和马路沿线的城镇、乡和村庄为重点,尤其是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国家、省、市级重点镇、乡、村。切实提高村镇规划质量,努力改造人居环境。要塑造不同特色的城镇风貌,一般乡镇要编制重要街道景观设计;村庄建设要突出不同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乡(镇)、村特色。要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批环境美丽、造型新颖、生活便利、居住舒适、真正上档次、有品位的村镇住宅小区,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旺盛、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齐、具有较强辐射实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

3、为带动实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市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二、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镇建设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各乡镇的乡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探讨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排。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

4、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分轻重缓急、分区域、分步骤逐步开展,要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抓紧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河流两岸和景区景点周边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规划,全面完成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镇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新村建设与旧村整治相结合,合理支配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

5、地,爱护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合理限制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基础设施配置,划定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 2完善功能,保障民生。以便利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合理配置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支配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清洁能源、污水排放、垃圾收集等重要基础设施,明确文化教化、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及敬老院、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用地支配。村庄规划应支配足够的预留地,确保村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须要,解除村民后顾之忧。 3爱护生态,体现特色。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通过规划引导生态爱护、传统村落爱护,传承和提升娄底市村镇建筑的文化特征

6、、地域特点、地方特色。 4综合防灾,确保平安。地处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易发地区的村庄和乡镇,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村庄、乡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搬迁实施方案。对新建和迁建村镇的场址应开展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和压矿查询工作。三、规范村镇建设许可审批 (一)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需符合村镇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乡镇、村庄规划区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依据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确需占用农用地,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看法,

7、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看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确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占用农用地和运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确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有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原有住宅属文物爱护单位或者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爱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原有住宅在地质灾难隐患点及威逼区范围内的,申请原有住宅改建、扩建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依

8、据文物爱护等级及风貌建筑特点,明确爱护责任单位,视其状况支配专项资金予以刚好修缮,凸显风貌特色。 (二)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和铁路途路平安爱护区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村(居)民住宅应当与马路保持规定距离并避开在马路两侧对应进行。铁路途路平安爱护区内,不得建立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件后,再依法申请土地用地手续。四、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 (一)严格实行村镇建设用地支配管理。村镇建设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支配,并依据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支配指标进行分解,实行支配单列,不得超支配审批用地。(二)严格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异地新建后应当拆除旧宅。 新批准的村民建房用地面积要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有关规定和县市区规定指标,不得擅自突破用地标准。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农村住宅和宅基地建房,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三)严格面积标准。各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

10、则,结合本地实际,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相关规定,每户农村居民运用宅基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保证规划的实施,可结合本地实际,在限制用地方面制订具体审批标准,从严限制建设面积和规模。(四)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运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运用农村集体全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逐级报原批准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

11、批准。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一)严格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各地要实行有效措施,引导村民依据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集中新建居民小区,严格限制零星、散乱住宅建设。整村搬迁以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有条件的城郊区村民建房应当实行统规统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建房,依据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可以实行统规自建(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规统建。(二)加强村镇建筑风貌管理。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娄底市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中,举荐1到2个农村住宅设计方案,供村民在住房建设时选择运用,引导村

12、庄塑造“一村一貌”建设特色,逐步形成具有地方文化特点的农村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新建建筑要与原有建筑风貌相一样,严禁破坏、拆除历史建筑。(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3层及以上的住宅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设施,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刚好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四)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结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搬迁、灾后复原重建等投资政策,整合项目资金,引导村民集中

13、聚居,增加平安防灾意识,提高农村建筑工程质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激励采纳钢混结构或砖混结构形式,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建房提倡采纳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形式。凡应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平安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其他建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日常的质量平安监督工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全程参加和监督竣工验收过程。六、肃穆查处村镇违法建设行为(一)落实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责任。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发觉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刚好制止、报告,并帮助处理。各地要配齐配强规划执法人员,仔细履行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二) 肃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已存在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综合整治,依法进行查处。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复原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在村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15、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对于规模较大、状况困难的违法违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刚好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村镇规划管理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不少于1次探讨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主管,副乡镇长分管此项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将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状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村镇规划的依法追究责任。(二)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规模较大及集镇建设任务重的乡镇,单独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乡镇,可整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管理职能,成立综合性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有条件的建制村可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员。(三) 加大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从2015年起,各县市区财政从预算内拨付肯定的村镇规划建设专项经费,并逐步按肯定比例递增,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学问培训、规划修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执法工作。同时,市本级财政每年支配不少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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