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职业危害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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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职业危害制度7篇 书目 第1篇某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2篇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3篇某公司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4篇某某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5篇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范本 第6篇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7篇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爱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限制,消退职业危害,爱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起先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2、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急的疾病,及个人特别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平安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扬、教化

3、,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限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刚好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安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照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支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觉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刚好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

4、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平安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平安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扬教化,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刚好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

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平安标记。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实行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限制、消退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觉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刚好向平安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平安科刚好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

6、确认。 4、当平安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刚好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视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担当。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说明权属公司平安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爱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爱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

7、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平安科应向员工照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8、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平安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限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驾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限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说明权属公司平安科。 某公司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

9、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平安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当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化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识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驾驭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留意事项,杜绝和削

10、减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供应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主动采纳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限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常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当支配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

11、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刚好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主动治疗。 5) 当定期对运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化从业人员根据运用规则佩戴、运用。 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职工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其次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

12、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其次章预防措施 第四条 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 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供应防尘毒口罩

13、、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常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具体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 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

14、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依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实行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

15、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与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学问,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运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刚好报告,职业卫生学问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十三条 应当优先采纳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照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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