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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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案例题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 级法学班 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 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 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 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 年 7 月 9 日修改了 1997 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8 年 1 月 29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 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

2、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 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 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 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 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 第 31 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答案要点: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 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 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

3、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 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 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 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 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 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 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 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

4、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 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 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 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 1) “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 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 “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 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 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 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此外,还要特别注意“

5、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 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 公诉案件。(三)材料分析题:材料1 :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 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 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 B 市。材料 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 A 国公民,与在 A 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文浩结婚后在 M 国生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 B 市期间生下鲁 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 定居在 A 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夫妇定 居中国 B 市。材料 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

6、居 A 国并取得 A 国国籍。2001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 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1. 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2. 琳达、汤姆、鲁尼、杰西、莎拉、李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 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3. 如何确定赵强的国籍?答案要点:1.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其中,采 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 则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三种;采用继

7、有国籍的国家, 又分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根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取得国籍这两种方 式。2. (1)琳达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 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其父母均为非 M 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 M 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 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2)鲁尼具有中国国 籍。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 中国国籍。(3)汤尼和莎拉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 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 分条件。(4)杰西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 M 国国籍, 而我国法律

8、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5)李冬不具有中国国籍。尽管 其为中国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 国的事实并不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 (6)汤尼、鲁卡、杰西、 莎拉、李冬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以申请的方式加 入。3. 赵雷属于无国籍人。首先,赵雷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 为中国人,但由于其父母已取得 A 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 其次,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赵雷父母在丧 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赵雷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第 三,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赵雷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 国籍。因此,赵雷要取得 A 国国籍或中

9、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 请。(四)材料分析题:材料 1:我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材料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 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材料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 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 并要求其表明结论。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答案要点: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126 条的规

10、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 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2. 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 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此,某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 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3. 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 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 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 坚持党的领导

11、、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因 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 的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五)材料分析题:观点 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 动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 措施和制度。观点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 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答案要点: 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

12、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 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准确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1. 观点 1、2、3 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观点 1. 和 2 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 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 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 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 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 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 公民,违宪审查主体

13、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 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 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 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2观点 4、5 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 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 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 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六)案例分析题:2003 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 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 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

14、。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 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 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 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国家司法考试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 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7 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 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 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 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 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 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 官的行为。答案要点:1、李慧娟法官的国家司法考试推理是正

15、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 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国家法律 的过程。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 本案的国家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 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 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运用国家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 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国家法律规范。根据国 家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 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国家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 法,综观

16、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2、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 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 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 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国家法律推理的基础上, 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法规 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 认为她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 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 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3、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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