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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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

2、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仅限总行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办理。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贷款行

3、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已到位(具体资本金本例为: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

4、场、港口、沿海及河内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当日企业登记信息表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

5、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立项文件;(六)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批文和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及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七)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八)贷款担保和其他保证措施证明资料。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贷款方式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根据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指项目第一笔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6、,具体期限应根据项目情况、投资回收期、借款人财务预测等因素协商确定,要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以所融资固定资产本身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期限应不超过同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通过银团方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得展期。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未来预期现金流相匹配,对建成后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自建成后的次年起每年归还贷款本金不低于两次。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的利率执行,贷款行对实施差别利率定价的个别企业客户可向总行提出意向利率,报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执行。第四章贷款的调查

7、、评估、审查与审批第十一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调查人员应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等。(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拟实施的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五)对涉及担保

8、的,还应对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品等进行调查。(六)其他对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生影响的因素。第十二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审查:(一)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及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详细判断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全面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建设条件、财务和技术可行性等情况,详细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竞争力及发展趋势,以此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三)审查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考察项目建设或生产进度,全面分析贷款项目总投资构成的

9、合理性与建设资金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四)分析借款人综合收益能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限额管理和整体还款能力、抵(质)押品价值、保险等对贷款的保障作用,以此判断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五)预测融资后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不能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项目,重点考察其财务生存能力。第十三条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在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后,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结合贷款项目需求和借款人申请,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方案。第十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设定提款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投资管理要求的,已履行相关

10、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文件。(二)项目资本金已落实,并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与贷款配套使用。(三)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在每次提款时未发生成本超支,或借款人已自行解决成本超支。(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提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第十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要求、受托支付起点标准、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余额或现金流流入比例等设定贷款管理要求。第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书中设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

11、效。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十七条贷款行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提款前提条件核准,确认借款人符合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第十八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贷款行要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同时,可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的专门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受托支付。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投资的5%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由贷款行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条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交易

12、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时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二十一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第六章贷后

13、管理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贷款行要确定管贷责任人(不低于两人),定期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二)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三)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还贷愿望是否积极,还款能力是否能达到业务办理时的预期。(四)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综合收益情况。(五)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中有关资本金到位、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等

14、违约条款的约定。(六)贷款担保及其重估价值、担保能力变动情况。第二十四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确需追加贷款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逐级申报。总行按规定流程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查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期内,贷款行要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跟踪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效益的变化情况。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还要关注固定资产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平均资金存量是否达到约定条件。第二十六条对易受

1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必须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办理保险,保险种类必须涵盖抵押物的理赔内容,保险期限涵盖贷款期,保险受益人必须为贷款人。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应全额收回;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第二十八条项目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贷款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第七章违约责任与处理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下列违约行为,本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提高管理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等,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他必要债权保护措施:(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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