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早期的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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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漫谈早期的辩护制度一、民国律师职业活动的具体特点在民国成立时, 我国的法律体制还刚起步, 从事律师这个职业的人一般都有较好的法学学问, 或者有比较多的法律阅历, 他们的职业水平普遍都较高, 有较好的道德品德, 律师和法官可以在身份方面相互替换。 那么民国时期律师职业活动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呢, 下面笔者就浅谈民国不同阶段的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一些阶段性特征:( 1)职业雏形日益显现。我们知道,我国的律师职业正确立在晚清民国初年, 这个时候国家的法律制度刚刚建立, 律师行业进展快速,作为一种新职业方式消灭, 他们都在西方国家里学习到了正规的法律学问。 在具体从事职业律师活动中, 尽管没有完善系统的

2、国内法律条件和职业准则, 但基于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 他们的职业活动又布满着很强的民主性。( 2)行业活动日渐规范。律师队伍的大规模进展是在袁世凯政府结束统治以后 340 。 这段时间被称为是法律制度进展的最关键的时期,社会经过动荡进展后,政权已经相对稳定,经济快速恢复,从而律师与法律制度都在向前进展。 这时, 国民政府便开头建立具有国家权威的法律制度和开展法律工作。并基于前期北京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参考西方已有成熟法律体制,在很短的时间里先后制定了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及诉讼法律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都为后期的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这种背景下,律师的工作也渐渐进展起来,他们的从业力量不断增加,在

3、执行操作也很规范。( 3)行业活动凸显爱国颜色。在抗日战斗期间,国家形势严峻,经济动荡,中国还处于半殖民地社会,日本占据了我国一半的领土,并在占据区中建立伪政权, 中国的国家主权被损害, 并且司法体制被抛弃,律师几乎不能从事任何活动,这时,有些律师为了民族大义,参与革命, 也有一些律师在没有被占据的地区连续依据我国法律体制从事律师工作。在八年抗日成功后,有过一段无战斗期,但因国共两党的分歧, 中国又陷入了战斗状态, 国民党政府因太专注于战斗的成功,以至于消灭军事凌驾于司法之上,司法工作的独立性被破坏,继而消灭很多司法问题, 律师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社会的不稳定被迫中断,所以司法工作开展格外困难。

4、二、民国初期我国职业律师的社会地位及其活动范围清末法制改革,仿效西方大陆法系,实行以法典、法规为主要形式的法律体例,并制定各项法典、法规,在立法上沿袭清末法制改革所开创的新体例 483。 在国民党成立初期, 在社会上律师的职业操守与职业规范都被人们所接受,与其他职业相比,律师有着较高的地位,法律工在社会上的活动成为社会的亮点。 但是当国民党在北京执政时,因社会动荡,政权不稳定, 法律制度的确立也很难开展下去,像民事法律、 刑事法律等与百姓相关的法律几乎没有建立, 因而律师在处理事务时运用的是西方的法律学问。 他们在处理百姓之间发生的纠纷与商业冲突时积累了很多阅历, 这些都为后来的法制体系的建立

5、有着乐观的作用。在后面20 多年的进展后, 20 世纪 30 年月初,中国的大城市如北京、 上海等地的律师职业已经比较普遍了, 他们的业务处理力量进一步提升, 在处理对外事务时还同国外的律师有过合作。 对于常见的一般司法问题及处理意见, 律师将这些阅历都写入书中进行出版,依据社会实际状况进行司法改革。他们还提出了很多立法建言,提倡为人权立法, 并要求国家与社会不要限制律师的活动范围, 为国家的法律建设与完善作出较大的贡献。 律师在社会上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百姓供应法律救济, 同时也为自己获得生存空间。 在国民党时期,律师业务力量较强, 责任心也较强, 尽管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律师们都乐观

6、参与革命,为国家与民族解放尽一份力。总之,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其职业操守较好, 也有敬业精神, 呈现了中国学问分子要求进步的良好风貌。三、民国初期职业律师活动案例分析职业流淌和社会交往虽然是个人的自由, 但法律职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职业, 法官和律师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的正的确施、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100 。由此,晚清时期的 “苏报案 ”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20 世纪初, 苏报馆在上海创办了苏报报刊,并在上面相继发表了邹容的文章, 章太炎的文章, 这些文章都有反对清朝统治的言论, 如革命军 等, 这些文章直接推动了反清活动的高潮。 这时,清朝的统治者命令两江总督去抓这些叛逆者, 魏光煮接

7、到命令后就在上海进行搜捕。 因在清朝的法律里有一项罪行“ 妖言罪 ” , 所以,魏总督认为在关闭苏报 馆后,对邹容与章太炎等依据当时的这条法律定罪,这是合理合法的,是可以行得通的。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上海租界要维护这些政治犯的权益,不承认这项法律的有效性。因清朝末年, 政府在上海租界区内已没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只要租界不承认,清朝的统治者也没有方法去执行相关的法律。于是,魏总督实在没有方法可想, 接受了国外律师的建议, 依据西方的法律来行事。请了一位律师,把清朝政府当成是当事人,向法庭控告邹容等人,依据他们的罪行达到绳之以法的目的。 由于用法律途径审判邹容和章太炎的方法被接受了, 清朝的统治

8、者马上同租界的领事国进行会谈, 由租界的警察来抓获邹容等,并将苏报馆关闭。然而,在此大事中还需要请一名律师来参与, 这件事让清朝统治阶级不好下台。 原本只需要命令本国的执法者去抓捕就行, 现在却需要向会审公廖起诉与控告,并且,当时的会审机构还是清朝的一个机构,现在状况等同于,朝廷向自己的下属机构告发两名百姓, 这种举动让政府难以接受, 并且还需要聘请洋人律师。四、民国初期职业律师进展对我们当代律师行业的影响1 .强化自身建设,营造律师行业内部活动范围。律师这种职业需要进一步得到进展, 应当认真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职业范围内进行整合, 形成统一的规范及办事的风格,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来提高自己的

9、交际力量与影响力, 从而在社会中树立正面形象。 律师协会是进行律师整合的主要发起者, 也是主要执行者, 它致力于加强律师的行为规范,为律师的从业供应支持与监督。因此,律师的进展应当树立长远的目标方案,以诚信为本,以法律为依据,遵守职业规范,最终使律师业得到长远的进展。2 .完善保障机制,赐予律师行业外部进展环境。除了律师需要解决内部环境问题, 外部的保障也是必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而使律师的职业保障得到加强。 因此, 建立律师从业的保障机制就势在必行。 此外,我们还需去建立一种律师的税收机制, 不再需要原来那种合伙律师进行税收的制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争辩,再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前中国的国情,在这些因素下共同制定一个合理的税收制度,从而使律师所需缴纳的税务得到减轻。:翟小满单位:重庆其次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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