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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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食品安全告知书2-1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告知书小作坊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负面清单 小作坊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三)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四)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五)安排

2、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委托或者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七)仅对食品进行分装。(八)生产非预包装食品。 (九)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二、生产加工场所要求1. 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与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厕所、垃圾场或者垃圾处理站等保持25 米以上,保证生产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污染。2. 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应清洁、 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扬尘、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3.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保持安全距离4. 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原辅料和

3、成品应分离或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污染。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洁、消毒,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门窗应当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防渗透,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三、设施与设备要求1. 生产加工场所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供水设施和污水排放设施,排水入口应安装适当的设施,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出口应有装有防鼠、防虫等装置。2. 应配置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和加工设备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消毒。3. 应根据生产需

4、要配备带盖、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垃圾 和污物暂存专用设施,合理放置,标识清晰并及时清理。4. 在生产加工场所入口处应设必要的洗手、干手、更衣等设施。5. 生产加工场所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加工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必要时应使用安全性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6. 应具有与产品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确保原料和产品的质量安全。仓库易于维护和清洁,贮存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依据性质的不同分区域堆放,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应有专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由专人管理。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单独存放,并且明确标识

5、,由专人管理。7. 运输工具有防雨、防尘、防晒等必要的设施,内部结构应平整、易于清洁。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8. 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9. 应具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要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生产加工中生食、熟食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分开使用、分开放置。直接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接触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易于清洁等符合 食 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作。四、食品原料、辅料采购和使用要求1. 采购和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6、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不得使用过期、 失效变质、 污秽不洁、 回 收、受污染的原料、 辅料,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非食品原料生 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2. 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查验,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法索取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定期检查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 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 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应保留相关证件、 票据及文件。 保存期

7、限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产品保质期不明确的, 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 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 (柜)存放, 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 ( GB 2760 ) 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 购买、存 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五、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1.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程序和产品配方,并按照工艺程序和产品配方进行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和设备。2.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 ) 及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

8、的物理、化学及生物污染。应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实施清洁消毒,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安全控制来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4.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防止交叉污染。六、检验要求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 小作坊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验,检验期限间隔不得超过6 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

9、和检验能力。3. 小作坊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4. 小作坊应及时保留样品。留样应按品种、标注的生产日期和规定的包装、贮存方式分别留存 七、人员管理要求1.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并 每 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霍乱、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 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 帽, 头发应 置于帽内,应按要求洗手和

10、消毒;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口罩。 使用卫生间、 接 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 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 后, 再次接触食品及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等活动前应洗手 消毒。3. 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自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八、质量安全管理要求1. 应加强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

11、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帐,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 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设 备、原料、人员、 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 相关规定。3.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等制度。九、贮存与运输 贮存和运输食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应当安全、无害。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物品。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定期检查仓储食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十、食品标签1 .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

12、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以及相关标准标识。2 .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十一、其它 小作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 告并按要求注销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区局、直属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已颁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应当在 1 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整改结果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小作坊整改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仍不合格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撤销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向社会公示 30 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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