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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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 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 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 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 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2、。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 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 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 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 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 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 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

3、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 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 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 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 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 或予以变更。2.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 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

4、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 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 询、针对性的解释等;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 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提 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 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3. 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 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 为了

5、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 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1. 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 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3. 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 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

6、当事 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 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 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 个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 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 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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